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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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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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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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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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1:39 am
請問我2月離婚。7月與現老公結婚。小孩預計在9月15日出生。那請問民法的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這樣會是我前夫的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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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收錄日期: 2021-04-12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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