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青苗法嘅缺點 急!!!

2012-08-17 5:11 am
青苗法之實行,與理想相去懸絕。如果貧困民戶自願請貸官錢,尚有可說,但實際上是地方官強迫農民五家互保後在逐家派定數目,稱為散青苗,地方官為了保障秋後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對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貧下之戶,蓋怕貧下戶無力償還,這還談什麼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這數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負擔的。

咁即係點?即係D官逼中上之家借$?咩係五家互保?
唔俾貧下之戶借$???
唔明,請解釋!
THX!
更新1:

同埋王安石變法果時,D官員有冇完全執行變法? 會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回答 (2)

2012-08-20 6:06 am
http://www.douban.com/note/202459929/
《王安石》青苗法之爭議
安石所倡行諸新法,當時無不異議蠭起,而以青苗法為尤甚。如韓琦、范鎮、歐陽修、司馬光、蘇軾、蘇轍、劉放等,皆嘗表示反對。大抵見其施行後流弊叢生,因而詰責之者居多;從根本上剖晰其利害者,較少。故安石終排眾議而力行之。惟擬行新法之初,蘇轍適任條。例司檢詳文字,曾有說云: “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計,吏緣為姦,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禮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事多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借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蘇轍此說,安石為之且止。其後韓、范、歐陽、司馬等紛紛上疏抗爭,而安石則不為少卻也。尤以熙寧三年韓琦爭執最烈。第一次疏云:……神宗得韓琦第二疏,…………安石自信雖篤,惜不能策事功於不敗。而其所以敗也,則不肖官吏,當尸其咎。蘇軾嘗言:“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增。……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僱妻女,溺水自縊者,不可勝數。……”是則不肖官吏之為虐,又豈止於抑配已哉?然惟其弊之端于不肖官吏,則青苗法本身之價值,正未可輕議也。行之得其人,則無所不便,在當時亦有可證者。按袁守定圖民錄云:“宋行新法,蘇文忠(軾)通判杭州,每因法以便民,民賴以安。又黃庭堅撰湖南轉運判官吳革墓誌銘有云:“方使者行新令,給青苗錢,公布格詔令而實予可貸之民。使者按常平錢不盡予民,取文書視之,皆如令。” 夫所謂予可貸之民云者即視人民果有借貸之需要,乃借以青苗錢也。蘇軾通判杭州時之因法以便民,當亦類此。
2012-08-17 5:42 pm
......我們不妨以青苗法為例,具體分析一下它為什麼會踫壁。

按筋斗雲的說法,青苗法“規定地方官府可以在春天把糧食借給農民,秋天多還二成算作利息,如此則民國兩利。”既便宜了青黃不接時需要借貸糧種的斤斗小民,又增加了財政收入,魚和熊掌可得而兼,多美。

這里的一個基本問題是,民間借貸的利息為什麼有的很高?傳統的馬列教條說,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高利貸就是壟斷的結果。以現代經濟學眼光看,此說不足為憑。因為同一個地區,有能力貸放糧種的商人和富戶,肯定不止一家。既然有很多家,他們之間就有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說他們會合謀將利息維持在很高的水準,至少我沒看到令人信服的證據。

其實,利息率高,有其經濟理由。最常見的情形是,高利率反映了高風險。舉個例子,假如我借了錢後,有30%的可能完全還不起錢,那麼,給我貸款的利息率必須高達43%,才能保證不虧本。因為我還錢的概率只有70%,如果我借1斗糧還1.43斗的話,歸還額的期望值恰是1.43x70%=1,剛好不賠不賺。

民間借貸,因為彼此熟悉,大家對各人的欠債風險也比較有底,于是會根據每個人欠債不還的風險不同,而定下不同的利息率。高風險的人利息率高,低風險的人利息率低。二十世紀六、七年代,有很多對于印度農村高利貸的研究,都發現所謂的高利貸,只不過是正常利潤加上欠債風險而已,與所謂壟斷無關。再如中國,明清兩代記載的民間利息率多在二至三分左右,直到今天仍是如此。1992-1993年我在浙江和東北做過調查,發現民間借貸除了親友之間不計利息的,一般年息都在二分四到三分左右,與我從史書上得到的印象大致相符。分析原因,欠債風險是導致高利息的一大重要因素。

現在我們假定有了青苗法,任何人都能夠以二分利從官府借到糧種,會出現什麼情況?假如完全自願的話,那些能夠以更低利率借到糧種的人,不會找官府;找官府借錢的,必定是那些在民間借貸中無法以二分利借到的人。而這些人的欠債風險,都高于二分利的基準。也就是說,二分利無法補償借錢這些人的高風險。長此以往,貸放青苗錢,必定是賠本買賣。想照顧窮人,就得賠錢。指望“官民兩利”,魚和熊掌得而兼之,恐怕是做夢。

我知道世界銀行和其他國際組織,六、七十年代在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搞了不少農村低息貸款項目,沒有一個不賠本的。以此觀之,說王安石一定會成功,不僅可以幫助窮人,還可以賺得貸款利息充實國庫,那就太缺乏經濟學常識了。

總而言之,青苗法從基本設計上,就無法實現它的預定目標。但是王安石不了解這些,卻要霸蠻推行開去,還給各級官員規定貸放任務,以發放青苗錢的效果作為考核指標,名義上是要幫助窮人,卻又規定不能賠本甚至必須賺錢。于是逼得下級官員弄虛作假、強迫攤派,秋後又挨戶催索,強迫還債,以致不少人家為還青苗錢弄得家破人亡。本想救民,結果反成害民,最後搞得天怒人怨,一敗涂地。

愚人兄指出,王安石對官員的品行和能力,作了脫離實際的過高估計。這不是看他具體怎麼說,而是看他的改革措施,對官員的品行和能力提出了什麼要求,官員品行和能力倘若低于期望,會對改革成功有何影響等等。歷史經驗表明,賦予官員壟斷經濟、與民爭利的大權,沒有不作威作福、營私舞弊、魚肉百姓、中飽私囊的。象王安石本人那樣一絲不苟的,又有幾人?凡是把改革建立在過高估計人性的基礎之上,都注定要失敗。王安石的變法,擺脫不了這個鐵律。

在這一點上,早期法家也比王安石來得高明。商鞅變法,鼓勵的是農耕,當時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利用的是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用信賞必罰來誘導。從思想到手段,都不曾象王安石那樣脫離實際。集法家之大成者韓非,也不主張過多干預經濟,以免為當官的增添權勢。他說︰“徭役多則民苦,民苦則權勢起,權勢起則復除重,復除重則貴人富。苦民以富貴人,起勢以籍人臣,非天下長利也。故曰︰徭役少則民安,民安則下無重權,下無重權則權勢滅,權勢滅則德在上亦。”(《韓非子備內》)。王安石變法,可能不是興徭役,然而憑空起權勢、富貴人,卻與韓非所批判的,毫無二致。

王安石可能代表中國知識分子的一種很不好的傳統︰脫離實際,輕視市場的自發規則,拯世救民的責任感一來,就心比天高,什麼都想管,什麼都敢管,為此不惜迷信強權,排斥異己,結果什麼都管不好。徒然一場辛苦,只留下一付千孔百瘡的爛攤子。

from:雲兒亂侃王安石與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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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0 1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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