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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員工被開除~老闆要提前幾天告知?若沒提前告知員工這樣有犯法嗎?→板大,不知公司是以何種理由開除你的,若是是因為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死當條款,那開除是不需預先告知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規定如下: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
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我有可以告他嗎?→公司開除員工是有法定原因的,若勞工未違反勞
基法的死當條款,公司是不可任意開除員工的。若公司違法開
除員工,員工爲維護自己權益當然可提告。
還是可以提出什麼補助? →若是被開除的,啥都沒有。若是是資遣
的,那只要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試可請領失業給付的,還有公
司的資遣費可拿 。
我是不知你是否會分辨資遣予開除,我建議你先把你自己的情形是適用開
除或資遣的弄清楚,再來維護你該有的權益。
若你的情形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那是需資遣的;若是符合勞基法第
12條之規定,那是開除的。
勞基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已列在上面,現在我再把勞基法第11條之相關規定列在下面讓你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