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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標題的是HK特別法院!
終審法院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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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明確承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在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具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賦予的司法管轄權。
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的條文規定,終審法院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有關任命須經立法機關同意。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和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3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所組成。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以及來自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此外,上訴法庭也對其他級別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問題作出裁定。
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審理刑事和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不受限制。民事案件涉及的範疇包括離婚、海事訴訟、破產、公司清盤、領養、遺囑認證和精神錯亂。原訟法庭也可行使上訴司法管轄權,審理來自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審理民事和刑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是受到限制的。民事方面,區域法院僅有權審理所涉款項多於50,000元但不超過1,000,000元的申索。如屬收地訴訟或訴訟中出現土地權益所有權的問題,有關土地的每年租金或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不得超過240,000元。除一般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外,區域法院對以下各者也具有專有司法管轄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追討稅款的申索,以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為追討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財物程序。至於婚姻訴訟及領養申請,亦必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亦稱家事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區域法院可審理較為嚴重的案件,但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殺,誤殺和強姦等則除外。區域法院可以判處的監禁刑期最長為七年。此外,區域法院也可行使多項條例(包括《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第360章)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所賦予的有限上訴司法管轄權,審理來自各有關審裁處及法定機構的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罰權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100,000元為限,但對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罰權力。
所有可公訴罪行最初均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長可因應案情的嚴重程度而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交付原訟法庭審理。不服裁判官的判決而提出上訴的案件,會由原訟法庭法官審理。
特委裁判官可由具備律師資格或豐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士出任,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特委裁判官的判罰能力,通常是以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0元為限。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研訊以下各類案件:有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有人在可疑情況下死亡;有人突然死亡;在香港境內發現屍體或從外地運入屍體。
少年法庭
凡案件是控告14歲以下兒童和14至16歲青少年犯了任何罪行(殺人罪行除外),少年法庭均有權審理。10歲以下兒童視為未屆應負刑事責任年齡,因此所有法庭,包括少年法庭在內,均無權審理涉及該等兒童的案件。不過,少年法庭有權受理涉及照顧和保護18歲或以下青少年及兒童的案件。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有以下四項主要司法職能:
政府或其他機構強制收地時,或某些土地因工務或私人土地發展以致價值減損時,釐定政府或有關機構應給予受影響人士的賠償額;
裁定有關大廈管理的爭議事件;
裁定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裁定針對房屋署署長就物業的現行市值所作評估而提出的上訴;以及
裁定所有涉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的事宜。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為解決僱員與僱主之間的糾紛提供既快捷相宜而又不拘形式的方法。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審裁處處理的案件,有指稱違反僱傭合約某一條款而提出的申索,也有追討解僱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花紅、雙薪、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個案。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審理所涉款額不超過50,000元的小額錢債申索。審裁處的聆訊不拘形式,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自1987年起實施,規定設立淫褻物品審裁處。
審裁處的兩項主要職能是:
裁定由法庭或裁判官轉交給審裁處的物品是否屬於淫褻或不雅物品,並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
將物品評定為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第II類(不雅物品)或第III類(淫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