咩叫『不平等條約』??

2006-10-27 10:44 pm
咩叫『不平等條約』??
怎樣才算是『平等條約』??
好似鴉片戰爭中簽訂的《南京條約》
點解會被稱為不『不平等條約』??
中英雙方面對面簽訂的,又不像凡爾賽條約咁
德國沒有被邀請去巴黎和會

可以詳細解釋一下嗎

回答 (2)

2006-10-27 11:09 pm
✔ 最佳答案
不平等條約是國家間在不平等地位基礎上訂立的彼此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契約性協定,
亦解作“盟國不彼此互相承諾同樣的東西或相等的東西的條約”。通過不平等條約, 帝國主義各國割取了中國的大片領土, 強索了巨額的戰爭賠款, 攫取和控制了在華的種種特權(例如經濟特權、行政特權、文化特權、駐軍特權、治外法權等)。
不平等條約這個概念的主要特懲: 一個是不平等條約含有不平等和非互惠性質的內容; 另一個是不平等條約是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所強加的。條約被看作“不平等條約”至少有兩個理由: 第一, 因為這種條約涉及“條約義務的極大不平等”; 第二, “因為它們是通過武力的使用或威脅所造成的”。
《南京條約》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條不平等條約,此後, 中國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越來越多,當中最為人熟悉的幾條就有1843年的虎門條約,1844年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

今次係我第一次答問題,希望幫倒你啦! ( ^u^ ) /
2006-10-27 10:55 pm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概念的提出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1924年1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1924年9月18日,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從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性質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 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巴黎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與強加條約的區辨
參看強加條約

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和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是兩個類似的概念,都是關於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條約的名詞。強加條約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法學自十八、十九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不平等條約的稱謂則是中國國民黨於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薟署的一系列條約。後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家使用。但現在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常見內容
各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內容經常包括:

戰爭賠款
割地
租界
單邊治外法權(包括領事裁判權)
通商,開通通商口岸
提供片面最惠國待遇。
協定關稅
劃定勢力範圍
這些不平等條約有如下幾個特點:

無論條約對締約一方的主權傷害有多少,大多在締約時遵循自近代外交學不斷發展而產生的「遊戲規則」(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兩方的談判代表先進行談判磋商,對條約的文本進行確定,體現出條約本身是雙方正式談判的結果。
條約一般都會涉及主權、和戰、貿易(或其他形式的)賠款,其中條約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服務於本國貿易發展。有時也是作為大國之間的交易犧牲品,原宗主國(或對該國有相當影響力的國家)將從屬於自己的國家的利益出讓給第三方,藉以換取本國的利益。
參考: wikipedia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36: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27000051KK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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