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
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
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
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
二倍。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請問第3點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
五倍。 ,.................................................................................家庭總收入是包含爸爸和媽媽和弟弟的薪水收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