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假設被告人與死者生前是父子關係,由於死者生前因病或高齡而只能臥床休息,不能夠自理,因此死者一直爲被告人支付房屋抵押貸款及生活費。而被告人亦一直照顧死者,包括起居飲食及醫用敷料(沒有實體的合約)。
被告人與女友A開始同居了五週。
一天,被告人的女友A邀請被告人出發為期兩週的旅遊,並試圖說服他。被告人對誰會照顧他的父親表示關注。女友A說被告人已經“盡其所能”。而被告人為了死者在被告人旅遊期間得到照顧,便致電給住在附近的妹妹,電話轉接到留言信箱。被告人在留言信箱告訴妹妹在接下來的兩個星期中她必須照顧死者。翌日,於是被告人出發了旅遊。
妹妹回家後,意外刪除被告人發送給她的留言信箱。被告人旅遊期間,死者的病情惡化。
當被告人回到家中時,被告人發現死者失去知覺,因缺乏食物而病倒,並且由於敷料未變而引起感染。
被告人將死者送往醫院,在那裡的醫生Jason短暫地照顧了他,但隨後死者在醫院無人照顧。死者不久後去世。
根據香港基本法、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條例,被告人有否涉及疏忽照顧?
被告人和女友A是否犯有過失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