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委會擴大授權問題(處理事情不必每次開所有權會議)。?

2021-01-24 7:30 pm
請各位專家幫幫忙謝謝,換個方式問:
我們大樓屋主參加開會意願不高,每年開定期會議一次,委員才叫所權人不出席的可用授權書授權委員,屋主有出席的不到2人,每年開定期會議一次全是委員6人開會,平常委員決定事情也是委員6人開會,事情決定了公告要做了,只要有所有權人反對,說沒開所有權會議,就不能執行,所以委員這想借每年一次開定期會議,擴大授權,改住戶規約決定事情不必每次開所有權會議
請問1:大樓屋主參加開會意願不高,都是用授權委員同意書,如果我一個人去開會表決一定輸,我可以用連署過半同意方式,去跟委員建議事項時說大多數所有權人要這樣做嗎??
請問2:我們大樓委員最近要開所有權人會議,想要變更大樓規約提高授權(大樓屋主參加開會意願不高)如果通了就會變成空白支票隨便委員們塡入,在修改住戶規則時,我可建議說:有關大樓或是屋主權益的時後,或是招標必須公告一個月,如沒有所有權人反對,才可以施行,我可以用連署過半所有權人同意,告訴委說多數所有權人要這樣做嗎??
請問3:在修改住戶規約時,我可以用連署方式取得所有權人過半同意,要求委員們支出明細要按月公佈嗎??
請問4:所有權人使用公佈欄貼有關大樓事情時或是貼有關大樓事情在電梯內,一定要委員同意嗎??
5:因為我們委員,除了主委,財委法定每2年要換,其他委員都是同一批人在當,已經二十幾年了,也有夫妻輪流當。因有決定私人需求,遭所有權人反對。

謝謝

回答 (5)

2021-01-29 6:02 pm
1.不行,會議的目的,要區權人或受託者出席表達意見,經過討論後表決,且必須要有法定人數出席及法定通過標準,才是合法的決議。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規定的事項,是無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請注意授權項目與範圍不要抵觸法律,否則無效。有關招標方式,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或者直接寫入規約裡,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您可以提案至會議上討論表決。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已有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至於多久要公告,並無明文規定,您可以參考規約範本中至少要一年內的財報公告,如要委員會每月強制公告,最好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4.是,要委員會同意。
5.法律規定,主監財這三個職務綁一起(重要職務),重要職務只能連任一次,(舉例:上屆是主委,這屆是財委,下屆就不能擔任主監財)。規約範本中規定每一區分所有權,只有一個被選舉權(請參考),夫妻只能推一位擔任委員。
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021-01-31 11:20 pm
gray  您好  

1:管委會有例行會議與年度會議,必須依草約或規約或法規召開,會議記錄必須呈報當地主管機關。原則上是可以的。

2:原則上是可以的。但請注意是否為一般決議或重大決議或者假決議呢??

3:原則上是可以的。請呈報當地主管機關前來督管與究責。

4:原則上是禁止的。但請轉由管委會張貼並公告。

5:管委會都是先選一般委員,再互推重要委員。應注意規約委員每任年期與資格限制。

法有明文        順頌法安

若有不周        惠請告知        當會自刪


貴管委會有無內政部與財政部許可字號呢??惠請告知。
2021-01-25 10:49 pm
R前輩這可能你也是委員才會有這個論調吧??猜的啦?真正的原因是沒有人要當委員,我們委員是領有補助的一仟多元的,市府也來輔導過,每次換屆,都是一家一家的去拜託,屋主出來做,沒有人要做,連簽委員授權書都懶,還要用簽委員授權書給300元,才開得了會,沒人要當,當然就是同一批人在輪流,所有權人雖然不參加會議但有事還是會反對,所以委員才要擴權,擴大授權方式。每個人都會有私心,會做一些對自已有利的事,但做出有損大樓利益的事時,所有權人才出來反對,委員也會出招反制,就是這樣而已。只是想說能不能改善而已,所有權人可能想法單純,不利的我就反對就好了,但沒想到,委員也會反制的,R前輩的論調,好像我是多事擋人財路一樣???我是想說,擴權通過了,委員有做出不利大樓的事時但不違法時,其他所有權人,再用這招反對還有效嗎???我只是提醒所有權人而已,到時抗議反對無效時再講一些543,又何必???如果說R前輩是鼓勵同流或是消極對待,不用改變,用官司解決???那我也是無言????我是近年不知情買了這房子,其實更好笑的有近二十年,有屋主沒繳管理費,有告才有繳,沒告就沒繳,管委會也不能對屋主怎樣???也有法拍過,但屋主馬上又繳錢了,又停拍,不繳又告.............週而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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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有時後買房子不只是打探鄰居,週圍環境,房子好壞,卻忽略了管委會這一環,買了也是住進去才會知道,知道了,只是想說有沒有方法可以改善嗎?R前輩的說法像似管委會的說法,既得利益者怕被剝奪取權利一樣,閒事不要管太多^^,讓我A就好了一樣???^^猜的啦?我這房子是買了快2 年,才知道,才會請教別人這方法可行嗎??如果說這大樓的屋主住戶,都像R前輩一樣的觀念,(難怪這邊要賣的還不少,大都是租客???),已經決定邊住邊賣,只要不賠就賣了。
還有沒講到的,每層樓都有住戶,走道放鞋櫃,腳踏車,花,吊東西,一陣時間就會有政府公文來叫住戶把東西收進去^^,應是有人去檢舉吧,而不少是委員們放的^^,我這層樓也是,共4戶,他們都把鞋子放外面,到夏天臭死了,走路都要左躲右閃的唉。
我也不知道誰聰明,誰笨???,是否給自己課予較高的道德與責任???還是權利的爭取??而大家需要我的提醒嗎?常有互告,或是有住戶在反對管委會什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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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所以為什麼社區會變成這樣??就是有你這觀念,自掃門前雪,不關心社區所造成的,不足取吧???如果你是委員也不適任吧???^^。做了最壞的示範???自私都會也不到冷血吧????會告來告去只是推住戶代表,當然我也要分担費用???我不知道你怎會站在委員那邊發言???不是為住戶發聲???是否跟利益有關???不了解的???因為你不了解就評論有點不妥,如住戶檢舉,不只是鞋子問題,是走道放東西,住戶要賣房子,會帶客戶來看房子,客戶就會嫌,屋主就會去檢舉,而你把它推向是我,是你不懂裝懂^^,像那管理費不繳,是要提告的,律師費一次要7萬,是公費管理費出不關我事???而且走道放東西,風聲過了又會再拿出來了,算了你不是為住戶,只是為委員發聲,意見已經沒參考改善價值了,只是負面,不用再提供意見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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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由你發言就可看出"外行人講內行話","內行人講外行話","不懂裝懂^^","懂也講,不懂也講^^"我們住戶代表已經委託律師代住戶與委員們溝通了,跟你講的剛好相反,委員已經讓步了,本來想說線上詢問省律師費,還是得花錢才有效。拿你的留言給律師看,笑到下巴差點掉下來^^,不要誤人子弟了啦???^^奉勸關心社區熱心人士,如果碰到像"R"人士的委員很會強辯的人,還是找懂法律直接對談委員比較有效率。否則碰到如R人士的委員說得天花亂墜也不知對不對,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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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還是需要管理的,也需要關心社區,有熱心,雞婆人士,不要像"R"人士這種觀念,什麼自以為聰明,不關你事損失是大家的????大家願意這樣???
我們社區曾經發生,一個人不繳管理費不處理,其他人就有樣學樣也不繳,累積到十幾人,反正不繳也沒事,後來社區熱心,雞婆人士介入,迫管委會提告,才改善,到現在還有1~2位不繳,社區熱心,雞婆人士丁著看財報,但看到存証信涵有人催就會繳,像這次社區熱心,雞婆人士介入,及這裡有人建議,遂戶去拜訪,取得授權,才使管委退讓,因為我們是老社區,屋主年紀很大,只能找年輕人,所以社區需要熱心,雞婆人士才好,不要像"R"這種觀念,不關你事,大家都願意這樣,別自以為聰明??損失是大家不是個人???不要冠上高道德??大家願意開空頭支票?什麼人家為什麼要聽你的.......
所以某X人士管委會最喜歡這種論調,住戶越不熱心,不雞婆,最好A
我們年輕人不會排斥萬年委員,只要照規定公告支出明細,有討論就滿足了。
2021-01-25 6:52 am
1. 可以。連署過半同意方式與授權書基本上是一樣。

2. 不可能。分岐是一定存在,"沒有所有權人反對"意味著一個所有權人就可以推翻。

3. 可以。

4. 可能需要同意。

5. "這不是問題。"
2021-01-25 6:07 pm
其實你要怎麼連署?那是你個人的事...重點是...人家為什麼要聽你的啦...^^

當你會議決議...被人家掌握時,例如「連署」是人人會...但是會議就是不出席...那人家怎會理你個鳥連署?

社區的現實...你自己要認清喔...不是光靠少數人,甚至是一個人...就能翻轉。甚至可以說社區的現況...就是多數人的意見,例如委員選舉...為什麼會是同一批人人在當....?或許就可以解釋為大家或多數人願意這樣啊....^^

社區的事...是大家的事...雖然你是社區的一份子...但是不要因此就給自己課予較高的道德與責任啊~大家願意如你說的開空頭支票?那也是大家的事...不是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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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強調一次喔~不要給自己課予較高的道德與責任啊~而大家需要你的提醒嗎?

你可能自以為是的認為自己很聰明....而別人都是笨蛋嗎?

事實上,你想的到...大家都想的到,你不會比別人聰明的,甚至你是大內高手們的槍子而己~ 

至於社區為什麼會造成現在情況....?說穿了,不過是「上下交相賊」而己。

賊什麼?就賊你以回答為補充的那些啊...^^

至於那個繳"辭讓金"的意見....更是蠢!稍為有點懂法律的...根本就不會理你(提示: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嚇唬那些沒出個社會的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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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及「有屋主沒繳管理費,有告才有繳,沒告就沒繳,管委會也不能對屋主怎樣???也有法拍過,但屋主馬上又繳錢了,又停拍,不繳又告.............週而復始............」諸語,是關你什麼事?

你又提及「...常有互告,或是有住戶在反對管委會什麼...」諸語,是又關你什麼事?

講白了,你都不是當事人啊,你在 CARE 什麼? 反而是當事人為了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在爭執而無法和解時,本來就可以訴請法院去仲裁啊~當事人願意花時間...去告來告去...那是人家的事...而與你無關啊,你管它狗咬狗的為什麼...是有咬到你嗎...^^

至於鞋臭的問題...你都猜是有人檢舉,那你也可以去檢舉陳情啊!重點不是在於有委員身份的是不是也有違規的問題,而是就算是委員...被檢舉...也是要收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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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管理費出...當然不關你的事!你繳了管理費給管委會後...管理費就是大家的...就不是你的...哪裡關你的事!那是大家的事。你只是大家中的一部份而己。

至於走道放東西,本來就是風聲過了...又會再拿出來的...!例如會酒駕的...通常就是被捉了一次...還會再犯累犯啊...這是人性啊!

你不但有莫名奇妙的給自己課予較高的道德與責任,更有給別人莫名奇妙的課予較高的道德與責任的問題喔~這「理論」、「理想」...是人人會講,甚至我要是太閒,可以和你長篇大論,但是...不合現實與人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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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這裡得到否定的答案後,去搬不知名或不知存不存在的律師、法官或政府出來試圖再否定我的回答的...你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這或許人性中不服輸性質中的一種表現。

或許現階段你所謂花錢請的律師可以說...你是它的客戶...要迎合你的調調,好叫你把錢掏出來啊。我則是免費的回答,告訴你我的「經驗」而己,不管你是要說是委員立場?或是住戶立場?這你愛聽就聽...不愛聽也罷...亦或是要和別人抱團取暖.....還是那句話...和「我」沒相關嘛...^^

收錄日期: 2021-04-11 23:26: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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