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主要有關於毀謗罪之成立要件之問題
小弟我原為某校網管人員
約一年前,有名校友希望基於隱私權,叫我刪除某包含其成績較差之文件
因為系統並非只是網路公開,已有管理人員使用
為了保留此文件
我將檔名加上(因某某隱私問題,其實是成績不好,所以不想公開,這樣就看不到)的文字
(上方備註文字不做太多修改PO在這,只是為了各位懂法律的大大了解情況,請各位不要搜尋,我現在很怕....)
我想說這樣就不會被公眾取得,留下備註由以後網管人員查核
後人可以知道為何此公文訊息為何不公開
豈料我離職後三個月,新的伺服器更動索引隱私設定
此檔案就被google索引到
造成該檔案可以被訪問
因此那位校友想告我毀謗罪
我了解這位校友很生氣
但請問這樣毀謗罪成立嗎?
這樣的簡摘算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這樣的方式算意圖散布於眾嗎?
我有需要尋求更進一步的法律援助嗎?
還是我可以不用擔心此事?
小弟我剛出社會,真的聽到被告就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