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抵不過他的請求便以我的名字辦了分期給他一之新的手機,他也同意每月分期費用他會繳,確實有正常繳,不過我跟他最近狀況不好,我想要求把手機拿回來
畢竟那是以我的名字辦的手機
正常來說可以要求拿回嗎?
如果不肯歸還算是侵占嗎?
那手機分期是當月月底繳的
所以應該沒有什麼使用者付費這問題吧?
更新1:
所以我才會說手機是當月月底繳的 假如他這月繳掉了我跟他拿回了 他也不需要在繼續繳那手機分期變自己繳這樣做
更新2:
假設的是他後面不正常繳了我是否能要求歸還,不是那種買車舉例,態度可以不用那麼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