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定特別假卻強制要求上班?
回答 (4)
可以不去吧
如果都排假了他也准許了,那可以跟老闆談談看,但這應該購不成法律問題吧?
打點話給1955勞資糾紛................................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簡單而言,除非你有正當理由,否則你不得不工作。
當然是工作至上,工作不常有,假期何其多,你想放長假,說一聲可以
收錄日期: 2021-04-11 23: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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