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合約法中,每份租約都有隱含條款。雖然其中一條條款是業主承諾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干擾或影響租用物業的目的及其合理地享用物業,但是同時租客還承諾不做超出最初租用物業的目的及並不會打擾其他住客。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在出租物業內進行的商業活動都是被禁止的,關鍵是有關的商業活動必須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至少,這些活動不能夠干擾其他人合理地享用物業。
劉小姐表面上是沒有錯的,在租約中並沒有任何條款禁止她經營中藥業務的,所以理論上經營中藥業務是沒有違反租約的。但是她的商業活動超出了合理範圍。 她的病人,即住宅大廈的訪客,已引起了管理處的注意。而這些訪客會打擾其他住客合理地享用物業。
在此基礎上,張先生有足夠的法律理據阻止劉小姐的行為。
至於張先生是否可以收回租賃權,這取決於劉小姐是否願意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停止有關的活動。 如果劉小姐願意,張先生是不可以收回租賃權的。但是如果劉小姐不願意,張先生是可以基於劉小姐繼續違反租約的事實而收回租賃權。
劉小姐經營的業務是否合法與本問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