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前車直行.造成插撞.前車倒下.後車沒倒.她後座載13歲小孩 左腳輕微疼痛 前車起來後跟後車吵了一架罵三字經. 確認無急需送醫必要 .她進入對面屋內後 前車就離開現場回家. 她打電話報警.告她 傷害肇逃. 前車收到警方通知書:肇事傷害逃逸.這樣會成立嗎?
更新2:
後車從右側超車插撞.約35公尺才停下.她後座載13歲小孩 左腳輕微疼痛 前車插撞後約2公尺向右倒下受傷 (因前車有倒下受傷較嚴重) 前車 (自行先行離開 ) 離開前有確認以下1.2.3.4.5.點 1.確定無急需送醫必要 2.造成左腳輕微疼痛 (她有去醫院擦藥.有醫生證明) 3.當時無法用肉眼看出有傷 4.後車由右邊加速超車造成.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5.非於故意.應屬意外 6.檢察官會起訴.法院會判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