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最近因一件民事案件要上法院開調解庭,因之前曾有過其它民事賠償案件開調解庭時答應讓被告分期付款賠償,但被告居然耍賴不付款,因被告名下無任何財產,工作薪水領的也是現金,最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沒什麼效用;因不想再一直跑法院,所以這次民事案件我是比較傾向和解,但擔心被告耍賴不付款又拿被告沒轍,所以請問開調解庭時是否能要求在調解書內載明類似-如被告未履約將視為詐欺.......等內容呢?還是說有什麼樣的條例可在調解時提出後載明在和解書內,能增加一些強制力呢?
因我對法律相關知識不太了解,煩請有相關法律知識或有經驗的網友能替我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