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備案的是為何未滿18不能自己去備案呢?
有些事就是不想讓家長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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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滿臉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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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備案」並非法律名詞,而僅是民眾生活中沿用產生的名詞。它的意思就是,民眾到警察局去,向服務台的員警表示「有某某案件或某某事情曾經在甚麼時候發生」,請員警在勤務工作記錄簿上記載。
而這個動作的法律效果呢?在相關刑事法律的規範來說,員警知悉犯罪發生之後,就應該開始偵辦,沒有延宕擱置不管的權利,更沒有所謂行政裁量說要不要辦,所以不管民眾到警察局說要「備案」或「報案」,員警應該要直接受理才是。然而刑事犯罪有一種叫做「告訴乃論之罪」,這種罪是要被害人確定要提告,員警才會開始偵辦,若被害人沒有確定要提告的話,員警縱使開始偵辦、作筆錄、調查相關證據,結果最後被害人不要告了,那麼員警就變成做白工了。說到這裡,大家可以了解,員警為了避免做白工,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通姦罪)都會先勸民眾想清楚,或者與對方洽談和解,若最後還是要告,員警再開始進行相關偵辦程序。
你政府認為18歲未有自理能力,面對權威,你會語無倫次,講錯說話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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