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答辯時能否以刑法306條私闖民宅作為辯護,互相扭打前有要求其出去。
女兒與女婿並不住這裡
傷害對方除了出於正當防衛外,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傷人,看來就只好認錯願意接受處分,雖不願意也不得不接受,所以也不需要調解,錢還是繳給國庫。
回覆Nasa 1,老婆今年一月底中風半身癱瘓無法言語,出院後努力作復健,意識完全清楚,回復法院的聲請監護宣告意見她也簽名表達不需要監護宣告或輔助。 2,住院不到一個月老婆的三本銀行錢被領光到只剩0元。 4,女婿是大陸人,去年她們私下登記結婚未告訴我,我對那位大陸人完全不瞭解。 5,這次扭打感覺被設計了,她們都有錄音錄影,連在醫院時我去看身心科拿藥的收據都被拿來證據,證明我有暴力傾向?還去聲請普通家暴令。 6,現老婆從那天起被帶走至今三個多月,傳訊給女兒不讀不回打電話也不接,也沒帶老婆去復健回診拿藥,真怕老婆出問題。 7,可信任的律師,這是重點,她們請了三位律師,一位常在YouTube教人家這種如何處理財產的方法。 女兒是我們唯一的子女,三月初我有提告侵佔但不忍心又撤告,那位律師好...,說親屬間屬告訴乃論,她們也有我老婆將金融卡交給女兒的錄影,不是侵占?連銀行的人都感到很奇怪,要領那麼大筆金額的錢為什麼不用提款單領? 給人感覺像是事先都計畫好的...,訴狀是亂寫一通,之前答辯狀都是我自己寫自己出庭,判決下來也沒讓他們如願,但遇到這種事情真讓人心寒,好好一個家庭就這樣被破壞掉了!
我現比較想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將老婆帶回家裡來,萬一出事對方會變成是預謀殺人。 現就是強制罪的前提是強暴、脅迫,但他們並沒有只是“藏躲”起來 至於撤告後就不能再告,這個不急,轉個彎就可以,不告結果改告過程
對法律實在感到無奈,不是有律師法跟律師倫理嘛,律師是保障委任人的權利,而不是去教委任人如何去爭取“不當的權益”,還在電視談話性節目講的口沫橫飛,還上傳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