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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是一種保安處分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的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簡言之,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不付審理的裁定。當然,如果有繼續施用的傾向,那就要強制戒治了喔。
戒癮治療:是一種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可知,檢察官針對施用1、2級毒品的被告,也可以選擇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喔,而這個所附條件,就是去戒癮治療啦。
受勒戒人入所繳交勒戒費用計算標準: 每人伙食費每日67元,藥品材料費33元、尿液篩檢費每人每次200元、診療費每日40元、每人每天勒戒費140元〔不含尿液篩檢費200元﹞,每期收費不得超過60天,超過者以60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