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將大樓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電源關閉,是否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89-1 條第2 項)?

2020-08-18 12:43 pm

回答 (3)

2020-08-20 10:16 pm
是否涉及刑法要知道關閉原因,如果是人為故意或嚴重疏忽就有可能有公共危險罪之嫌,不過還是看檢察官啦,狗關很多最後都會沒事的.
2020-08-19 10:17 am
不之你是否還記得.之前不是有一斷新聞報說台北市有一家酒店大樓.因施工將消防警報設備強勢關閉.之後因火災造成一死多傷新聞嗎.結果叫說關閉者被以過失至人與死罪.及過失傷害罪被司法判處五到七年徒刑.還有賠償金並且停業處分
2020-08-18 2:00 pm
沒有不堪用,也沒有生危險 於他人之身體健康。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2020-08-18 5:08 pm
不算。

第2項有以下的要求 -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所以只關閉自動警報設備並不足夠。

要第2項成立,危險必須存在,還有設備一定要被損壞。

收錄日期: 2021-04-11 23:15: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200818044341AAssv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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