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間發生竊盜事件,在我們還沒報案的狀況下來自首,我身為公務人員是否主動報案提告?

2020-06-16 10:31 am
我是學校的教官,學生間發生竊盜事件(5000元),在我們還沒備案的情況下,偷竊的學生主動來自首並歸還財物,被盜竊的同學也不想提告。
同事告知我們身為公務人員不應該知情不報,應該主動去報案才對,可是我們一直都鼓勵犯錯同學能夠自首,之前學校幾起竊盜事件,往往找到嫌疑人但是他們抵死不認最後無確切證據而無法起訴,今天有人願意自首反而被移送法辦,會不會讓他們更不願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反而更想隱匿不報?
請問,我身為公務人員是否應該要主動報案提告?

回答 (12)

2020-06-16 3: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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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報案,警察還沒介入,就沒有所謂自首,而是出面。
嫌疑人出面歸還,而被害同學不提告,代表原諒他,但犯錯終究是犯錯,應嫌疑人寫悔過書留存教官處,再寫一份和解書,教官當見證人,這才完備。
雖然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但教官並非司法人員,而是教育者,雙方既然和解,嫌疑人悔過,就不必再追究了。
未成年人少進少年法庭為好。
教官應多多教導刑法及刑事責任,讓學生們有法律觀念。
2020-06-24 3:34 pm
真不知道現今這年代是怎麼了,簡單的事當成大事來辦,大事被放水隨便苟且過關。
"學生間發生竊盜事件,但偷竊的學生主動來自首並歸還財物,被盜竊的同學也不想提告。"
這不就已經完美的解決了?剩下的事情是,校方要依校規以大過還是小過處分的事情而已。
"之前學校幾起竊盜事件,往往找到嫌疑人但是他們抵死不認最後無確切證據而無法起訴"
這種事情才應該要報警,請警方協助搜查啊不是嗎?

就學生品行矯正而論,記一支大過留下紀錄,學生就足以記取教訓。
就教育而論,學校沒有給學生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觀念,反而自首了要被送進警察局,我可以很確定的說,接下來貴校發生竊盜事件,不會再有學生自首了,大家等著看好戲吧。如此的教育很失敗啊您不覺得嗎?
就歷史而論,我們這年代偷8000,幾萬的都有,也都是這樣處理,有看到過去我們這代的人們比較愛偷搶殺人放火嗎?您都不覺得這代的教育反倒是亂多了嗎?
如果所有教官都像您一般這樣做,台灣的教育我只能說真的是沒用到一個極致了。
很基本的事情,很簡單的事情好像在這個年代都被複雜化嚴重化了,
反倒是這種培育訓練公職人員、上級長官處理問題的能力,台灣不知道丟去哪裡了(?
除非說您任職於大學,是大學的教官,此問題才有討論的意義啊其實。
因為學生都已完全成年,需要為自己負責。

這是什麼本末倒置的發問呢...
2020-06-18 11:38 pm
本件,係屬校園竊盜事件,而該校之教官是否負有告發犯罪事實之義務?就此而言,概略可從行為人之立場、被害人之立場、校方之立場、及教育部之立場,乃至司法機關之立場,等各個不同角度,分別出發。而各種立場,所得結果或有相同,但思辯過程所著重之目的,各有不同。

然就題旨,本宮試以校園教官之立場出發,淺述如下:
首先,刑事訴訟法241僅為「訓示規定」,蓋依罪刑法定原則,仍應具體審查該公務員所隱蔽之犯罪事實及其所用手段,方能判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此外,一般認為,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公務員」,多指依法令有實施犯罪偵查權限之司法人員,亦即,本件之教官自不包含在內。

其次,按所謂「校園自治」之法理,本件僅屬侵害財產權之普通竊盜罪,決定有無告發必要之人員,應屬該校之校長。恕本宮直言,臺端如自行決定告發,就體制言,似有越權之嫌。校長如以教育者立場出發,考量學生未來而為決定,臺端自應遵照上級命令,於公於私,合情合理。

此外,依題示『我們一直都鼓勵同學勇於認錯,而今有人自首反省卻反遭追訴』一旨,著實斲傷校園教官演變自今,多受師生愛戴之形象,倘校園教官無考量學生所用之手段或所被害之法益,而為裁量是否訴諸司法之權限,無異回復那個你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的時代。

最後,不管教官您做哪個決定,皆有可吹毛求疵之處,仁美不能兼得,
這、是你肩上的重量。
.
2020-06-16 2:28 pm
自首有自首的減免刑責方式,不是自首就無罪了。

你是教官,教育的事是歸你管,
但屬於法律的事,請將差事交給專業的檢察官及法官去處理。

別像某些學校,成天就想要逃避般的息事寧人,
卻忘了教導學子承認錯誤及勇敢負責的基本態度。

#麒麟之翼
2020-06-16 7:25 pm
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之前學校幾起竊盜事件,往往找到嫌疑人但是他們抵死不認最後無確切證據而無法起訴,今天有人願意自首反而被移送法辦,會不會讓他們更不願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反而更想隱匿不報?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
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略)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略)
2020-06-24 2:00 pm
每個人在人世都會犯錯.但要看對方是否自願意認錯.如果他願意認錯.我們就應該給對方認錯機會.因為對方又不是犯下殺人罪或是犯下重火罪名.你又何必在受害者不提案之前.在去找犯嫌麻煩.
2020-08-20 1:53 am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該款應是只犯罪正在進行中,如今,偷錢的還錢了.說是撿的.被偷的不追究.說是掉的.要如何告發?教官還是"不告不理"才好,隨意舉發.會惹禍上身.
2020-07-30 3:59 pm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屬公務員之義務,並無裁量權。所謂「因執行職務」,係指犯罪之發現與其執行職務內容有關之意,若與其執行職務無關,雖係公務員,其告發與否,仍任由其自由為之,即非其義務。以此案為例,學生犯竊盜罪,但是竊盜罪的偵辦並非學校訓育人員之職責,教官是否要告發並無本法241條適用。
2020-07-13 11:08 pm
我是學校的教官,學生間發生竊盜事件(5000元),在我們還沒備案的情況下,偷竊的學生主動來自首並歸還財物,被盜竊的同學也不想提告。


同事告知我們身為公務人員不應該知情不報,應該主動去報案才對,可是我們一直都鼓勵犯錯同學能夠自首,之前學校幾起竊盜事件,往往找到嫌疑人但是他們抵死不認最後無確切證據而無法起訴,今天有人願意自首反而被移送法辦,會不會讓他們更不願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反而更想隱匿不報?


請問,我身為公務人員是否應該要主動報案提告?→我個人是認為,你可先去了解這個同學為何要偷東西,了解後煎這個同學偷東西的原音告訴被害的同學,若被害的同學認為情有可原,願給加害同學一個機會,但做錯事就是做錯事當然也必須給做錯事的同學一格處罰,那就以校規處罰;但若被害同學無法認同加害同學所說的原音理由,那就報警移送法辦,讓司法介入。當然啦‧不管是以校規處罰或是以司法處罰,都必須讓加害同學對被害同學進行賠償行為。
2020-07-13 11:34 am
這種小事尚需請益?
請重新檢視 教官 一職 是否適任您
清廉守法忌迂腐  尤其身處杏壇
千萬勿誤人子弟、誤人前途 
2020-07-03 10:58 am
一般來說在我國有兩個地方警察是沒有權力直接介入的,

一個是外館轄區另一個就是學校,因為學校屬於自治區,

因此在此時我覺得生為教官(但其實你也是一個教育工作者)的你,
應該要思考一件是,通報對這個學生的未來教育發展是否有利,
如果有,當然鼓勵你去通報,因為其實他已經自白且歸還款項,
基本上起訴機率很低,就算起訴因該也只會被判緩起訴,
所以我建議你可以不要以你公務人員的身分看待這件事,
而是應該以你是教育工作者得身分思考。但無論如何這件事都必須被記載在你的工作回報事項上,
以保障你自己。

以上屬個人建議
2020-06-22 6:18 pm
在這樣的情況下 可能對方有急用,如果是初犯可以給次機會
2020-06-18 7:30 pm
在法律上....可以報案告發啦~

但在現實上...日後學校要是發生些「清算」事件,例如教官被學生砍殺...也不能說是完全無因囉。

利害關係人己經和解,那你這局外人還想硬出頭....^^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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