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子(婚前既有),他共生下五個兒女,他有一個大陸配偶(沒有身份證但有長期居留證),和她生的兒子(有身份證)住在這棟房子裡?

2020-05-14 2:16 am
地政事務所說她不能繼承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這棟房子,她不相信,打電話去法院,而法院卻說她住在那裡就可以繼承1/6??現在她向法院聲請要繼承這棟房子,不知法院會如何判?假設法院判定可以繼承,請問地政事務所就會給她繼承嗎?感謝你們能替我回答問題

回答 (2)

2020-05-14 5:24 am
✔ 最佳答案
不知法院會如何判?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

    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

    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

    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假設法院判定可以繼承,請問地政事務所就會給她繼承嗎?

那不然咧?
2020-05-14 11:40 am
新北市政府有退休法官提供專業免費的繼承諮詢,可以去聽聽專業的意見。預約網址:

https://law.ntpc.gov.tw/bookingonline/

收錄日期: 2021-04-28 23:01: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200513181648AA27j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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