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受監護的媽媽及外婆,因年紀已大又行動不便,受監護者之兒子有意願接監護人,應如何辦理?
回答 (1)
如果想要具有法律上監護人的效果,應向法院申請監護權人,經法院審查許可。
照當初為監護宣告之前例辦理
民法
第 1112-1 條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
更前項之指定。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
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略)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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