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執行的條件我清處。而母親已癌末撐不了一個月。我只想陪她走完人生最後。喪禮結束後再去執行。檢察官能同意嗎?
回答 (1)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凡具上述四種停止執行之情事者,由檢察官命令停止之。
那就裝瘋吧。
你要去向指揮的地檢署申請。
備妥資料。
像是媽媽病況的證明,醫生說的或是醫院證明
拿去申請,會不會過 不知道。
但你不去做申請動做,說什麼也無用
最後一個完成你媽媽心願,出來後好好的重新改過向上吧。已告她的在天之靈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7: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200417032015AAzZZfo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