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欺罪要負一部分責任,一部分責任是被害人被騙的金額全賠?這樣叫一部分責任?這可以說是全責了吧?在問一下!在我開庭時一開始否認幫助詐欺,但最後被法官誘導承認(準備程序),在不知道會發生的同時!!能否把官司打到幫助詐欺不成立?
回答 (5)
犯罪者有連帶賠償責任啊
你可以找主犯賠你啊
民法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難...除非提供新事實證據,否則很難不成立.....
你都在法庭上承認了,你想打贏官司已經不太可能
你這叫作幫助犯,就是共犯的意思,原先依法就是和主犯,連帶負賠償責任(被害人可自由選擇,要向你要所有損失,或是向主犯要)
講白了,就兩個字,活該!
民法規定得很清楚,共同侵權行為人,
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你出租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怎麼可能只需要負一部份的責任?
要怎麼把官司打到詐欺幫助犯不成立?
有可能嗎?你自己去想就好了!
被害者就是把錢匯到你的帳戶,就是你的名字,
還要講什麼?
當然你也可以一直否認到底,
反正法官看證據審判,
不是看你有沒有認罪在審判!
出租帳戶給詐騙集團所講的說詞,
法官和檢察官早就聽多了,
也不用在那裡講一堆長篇大道理,
你自己去想一下,你要怎麼跟法官解釋,
你根本就不知道是要把帳戶租給詐騙集團使用?
或是你根本就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就算你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你應該也會知道帳戶不可以借人家使用吧?
還想要拗幫助犯不成立?
行為如果那麼機車,被抓去關和判賠償也是理所當然
,怨不得人,完全沒有資格被人同情!
不想被關或賠錢,
當初的行為不會乖一點喔?
偏偏就是一定要提供帳戶給他們才會高興,
惹到官司才在上網討救兵哇哇叫,
講屎話一堆有屁用啊?
犯罪之前怎麼不會想到會有今天?
自己活該,怪誰啊
實務上出租帳戶給予詐騙集團很難不成立幫助詐欺罪
法官通常會認為:
1.在如今社會資訊傳播非常方便,新聞上也常常報導這種借人帳戶導致詐騙集團利用 一般人通常都應該要知道將帳戶借來路不明之人會導致帳戶被利用於詐欺
2.出租帳戶而詐騙集團給予你租金,即有對價關係
3.帳戶屬個人極為重要之物,理當不該隨意提供給他人
故,很難以你不知道會被利用當作詐欺而脫罪,因為新聞常報導,現在資訊流通方便 當作學到一課吧 出租帳戶本來就不應該天下更不會掉餡餅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1: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200409014826AAgRl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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