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有家不歸多次居住在成年男子家,有何刑法可制,能帶警察前去帶回少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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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有家不歸多次居住在成年男子家』單就如此表面敘述真不懂某人是如何得知對方成年男子非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除非自己腦補的縮限以為就是那樣,如此以自我想像為真實,何存司法審判?我只能說你可以試著去訴追(報警).....真正的犯法與否是行為違法,不是以前案判例來套所有情境的類同解
這是個妨礙家庭裡面的和誘罪如未滿16歲最大和他時間點有未滿16歲直接告略誘,滿了告和誘。
以下是摘錄於智邦法律網頁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可提起告訴。
參考: 刑法242
會有妨害家庭的刑事問題在
主要要看成年男子,有沒有“和誘”或"略誘“少年離開家庭。意思就是,如果成年男子,有用威脅或利誘的方式,讓少年住他家脫離家庭,這就會有觸法的可能
不過如果一切都是少年自願的,就拿那成年男子沒輒
主要要有證據才行,才有辦法用刑法去壓他。不過能請警察幫忙去帶少年回來,找警察或許較有辦法把少年叫回來
(當然你也可以直接報警,說少年被誘拐出門,直接請警察去帶人回來。至於是不是真誘拐就不重要,這不會有誣告的問題,畢竟對你們來講,少年一定是被人慫恿才會離家出走)
不犯法。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4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
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
裁判字號:
27 年渝非字第 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上之誘拐罪,須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將他人置於自己實力
支配之下,方能構成。被告因未成年人某甲,被其家屬逐出,饑餓難堪,
在路哭泣,邀其到家給食,幫同生理,係出於慈善救護之意思,並無惡意
之私圖與不正之手段,自不負略誘罪責。
這種問題要先問家長有沒有真正關心少年,
如果家裡比監獄還可怕,少年不爽回家也是理所當然
用法律強制把少年帶回家,到最後只會帶回少年的身體
,他的心還是一樣不想回家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2: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200321100905AARR4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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