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3條?

2020-03-10 10:15 pm
如提,23條有四項。
其中的第二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向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三項"第一項之聲請得像受訴法院或直接市集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請問一下,這兩項白話來講是什麼意思?

回答 (1)

2020-03-11 5:05 am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 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很白話了。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高等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最高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 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地方法院 或最高法院為之。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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