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23條有四項。
其中的第二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向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三項"第一項之聲請得像受訴法院或直接市集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請問一下,這兩項白話來講是什麼意思?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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