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在服刑的時候我與男朋友生了一個小孩,結果生父是寫我老公,我現在也與我老公離婚了與男朋友結婚了,該如何寫非婚生子女的狀紙更改生父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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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民法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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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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