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算是土地侵占嗎?

2020-03-04 3:03 am
想請問一下

我的機車停在租屋處附近
是公寓大樓那種
被他人刮車
警察說刮車的人略有精神上的問題
所以由房東要賠償我機車的費用
我詢問為何是房東處理
警察說因為房客一直要房東處理
也被困擾很久
若你不和解,房東那邊要告你侵占土地
因為你不是那棟的住戶,是隔壁棟的
請問這樣能算侵占土地嗎


並沒有擋到出入
沒有畫停車格
也沒有任何告示是私人土地
在事發後,才貼上非本棟住戶請勿停車

不好意思 麻煩了

回答 (5)

2020-03-04 9:10 am
✔ 最佳答案
真是亂啊~
竊佔罪啦,不是侵占罪!(以下不討論侵占)
竊佔罪?該房東怕你找他索賠,嚇嚇你的啦~
第一,你騎車上班,該位置還不是空出來給不特定的他人使用,因此不具備「排他性」。
第二,看你講、再依一般生活經驗猜:是騎樓下停車對嗎?騎樓是我國華東、華南地區的建築特色,騎樓「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而路邊停車也在「公眾通行」涵攝解釋範圍內,屬於一般通常使用,不應為此背上竊佔罪。
亂扯一氣!
這條子是來亂的!房東能負甚麼責啊!該房東對你及其他人機車遭刮傷也毋須負責。
這讓我想起20、30年前我同學被車撞(其實是被搶!對方一路搶,撞倒他後看他沒甚麼油水沒行搶),他在物理慣性之下撞擊第三人車......條子也說:你先要賠第三人,你再去向撞你的人要......真他媽程度差得一蹋糊塗!有這樣亂七八糟的條子,怪不得法制社會不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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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不得不回應一下rabbit36884***「台灣關華東 華南或中國....什麼屁事」:
r***一年前對兩岸關係是內政問題,不是外交關係?獲得最佳解答說「基於一個中國原則,自然是內政問題,不是外交問題啊」(有人按了1個噓)
制憲,正名(以下略)「是的~中華民國有它的立國精神,(以下略)」(3讚2噓)
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說制定台灣新憲法的時機到了?答「他在位時....不會這麼說,離任時....才會這麼說
所以聽聽就好,別當真」(1個讚)
說到這裡應該夠了,不必再提點了吧。
祇要中華民國憲法裡有「國家統一」4字,我那些話說得堂堂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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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回過頭來看這個問題,「前庭」有沒有設門禁、圍籬(牆)?是不是可供公眾通行?這個請咪秀自己看,不用跟我講。
2020-03-04 5:43 am
侵占罪,根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就要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但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往往是比較難證明的,因此常需要充分的事證來證明。以不動產為例,會以「繼續性」與「排他性」來判斷行為人究竟有無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

繼續性,指長期固定佔用該不動產,若僅是一時佔用而已,並不具備繼續性。例如,臨時停車在他人所有之土地上,並不會因此成立竊佔罪。

排他性,指同一權利標的物不能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例如,只是在法定空地上晾衣服,也沒有竊佔問題。
2020-03-04 6:44 pm
這牽涉到竊佔罪,不是侵占罪。另位匿名他回答的才是正解,雖然他最後說到統獨去,有點扯太遠

侵占:對他人動產想佔為己有

竊佔:對他人的不動產想佔為己用。判斷是否是竊佔,要看你的行為有沒有同時符合“繼續性“與“排他性“(“繼續性“與“排他性“是用來判斷有沒有竊佔,而不是侵占)

排他性是指,你有沒有把停車的地方,佔為己用,“不讓其他人用”。相信你沒這樣做

且你是有空位就停,並非固定針對某私人土地去停,也很難認定你的行為有符合“繼續性“。除非有人有錄影,錄下你天天去同地方停,或許有可能可證明你行為有符合“繼續性“。不過你沒有符合“排他性“,就不用擔心觸法

找到空位就停,是人之常情,不是只有你這樣做。且該公寓之前並未禁止停車,雖然未禁止,不代表可以停。但也可表示,因對方未禁止,所以你有空位才去停,單純認定那裡可以停車,沒有想竊佔的意圖和犯意

房東是想刑事罪名嚇你,雖然你不太可能因此被起訴,但你還是必須跑警局去解釋。加上房東願賠償,因此勸你和對方和解較好,找親友和對方約像警局這類公眾場所談和解(因沒人知道,這房東是不是有別的意圖)
2020-03-08 11:55 am
如果你停放車子的地方確實是他人的地 那您就有觸犯占用他人之地 就如他人之地也沒有跟您收取停車費用 建議息事寧人吧
2020-03-05 10:31 am
你可以把東西放在別人的土地上,然後說對地主說"我又沒擋到你走路"?
無權使用就是侵占,不管是公有地還是私有地。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5: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200303190308AAuId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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