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到地檢署傳票是被害人身份的話,一定要出庭嗎?

2020-02-28 10:57 am
如果收到地檢署傳票是被害人身份的話,一定要出庭嗎?
是公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想出庭可以怎麼做?有試著打電話給書記官,但需要書面資料向檢察官請假,但網路上找不到新北地檢署的書面請假表格,而且事情過了一年半了,細節其實也忘的差不多了,對於偵查可能也沒太多助益。

請教各位大大、或者有類似經驗的前輩,謝謝。

回答 (3)

2020-02-28 12:15 pm
傳票只會傳證人和被告,是被害人身份的話就是證人。接到傳票一定要出庭,請假下次還是要出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得直接核發拘票拘提。因此收到傳票後,千萬要記得上面註明的報到時間跟地點,若未在規定時間於正確地點報到,可能會被拘提。因此除非有正當理由可以請假之外,千萬不能恣意不去該地檢署報到,否則後果嚴重。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略)

被告不用罰 鍰。
2020-02-28 12:14 pm
法院沒有可以請假的規定啦~ 所謂的請假...都屬於私下的通融而己。 你要講諸如「...細節其實也忘的差不多了,對於偵查可能也沒太多助益。...」的話,又不積極出庭應訊....那麼偵辦結果...不如你意時...就別怪別人恐龍囉
2020-02-28 11:29 am
你是被害人,但你是否原告,你是原告就要出庭,你要平反,你要伸冤,你要公義嘛!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54: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200228025704AAuX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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