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小孩3歲我跟前夫離婚 離婚之前 前夫有家暴 離婚當天小孩就改跟著我姓 小孩11歲跟著我一起改嫁 現在小孩15歲 離婚至再婚之間前夫沒看過小孩沒扶養過小孩 現任的公婆跟老公非常疼愛我的小孩 現任丈夫要領養小孩並改為現任丈夫的姓 #需要怎麼申請領養以及改繼父姓?

2020-01-01 4:53 pm

回答 (2)

2020-01-03 5:39 pm
民法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略)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2020-01-01 7:31 pm
妳應到戶政機關洽詢才有正確的資訊,其時我們是疼愛這個小孩而不是他的姓氏,不會小孩同我幸我才疼愛不是嗎。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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