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妻百般刁難我看小孩,說了很多條件,我都答應,但總在最後要寫協議書反悔,這樣已經2個月了,連他爸媽也都拒不開門,line都已讀不回,請問這樣我能提告嗎?
回答 (1)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如果對方就是硬要阻饒另一方的探視,也可以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善意父母條款,請求改訂監護權。
協議書的成立與否由雙方合意決定,在同等地位上沒有誰可以強迫誰,沒有任一方可以時間去限制他方,其實在商場上(契約)常用的談判籌碼也是如此,有時不是錢的問題,那就看誰急?時間壓迫你會使你方讓步......當然這是題外話,我的意思是你很急嗎?不能耗?
從你的題文看來我理解上是你們已離了婚,但你們當初並沒有設探視協議嗎?還是有探視協議但對方並不依協議執行?還是只有離婚,探視協議一直在口頭狀態談並沒有立書面?因為情況不同要回答的東西也不同,以免我會錯意所以請教你說清楚一點?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0: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91228143503AAbAKcq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