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生子,父不詳可嗎?
懷孕期間是有婚姻關係的,但在生產前已離婚,小孩出生後報戶口是否能不要提供父親的資料呢?(因不想跟男方有任何瓜葛,男方也不想要小孩,是否能讓小孩在法律上是沒有父親的?)
回答 (3)
妳自己就知道孩子不是前夫的,那就打親子關係否定之訴,
以科學證據去否定小孩是前夫的子女。
只是後面會不會跑出其它的相關訴訟就不一定了!
民法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要看你離婚多久,女方提離婚,不知道生小孩,去報戶口說,社工跟他說,離婚沒很久,不能報母姓,要打電話給男方,男方說如果小孩是他的,跟男方姓,如果,不是,去驗血
結論是男方的小孩,要跟男方姓,小孩也阿公阿媽養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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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91223145839AAxd2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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