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辦結婚登記.回台後沒去辦登記入戶口.也沒申請來台.更沒有履行同居住在一起.我可以申請大陸法院判決離婚嗎?台灣是夫妻沒有義務履行同居.可以申請法院判決離婚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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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2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應該至大陸普通法院訴請離婚,或雙方協議離婚。(可以的話,該官方文件要經公證人認證。)
因為沒有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不代表沒有婚姻關係,日後仍會有配偶方面的相關法律問題。
收錄日期: 2021-04-28 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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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91117074223AA11z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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