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告侵占?應該是竊盜!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易持有為所有......。機台上面的娃娃,總不會原本處在你的持有狀態(ex:所有人請你保管)吧?所以不符合侵占罪。
另一個可能構成的罪名是侵占遺失物罪。台主將他的娃娃放在他自己的機台上,這樣也不像遺失物-在法律的觀點這個娃娃仍處於台主的占有下。
開放式的空間又怎樣?娃娃上又沒寫你的名字(換一個說法就是:又不是你的東西)!你說拿走就拿走?哇~這不叫竊盜甚麼是竊盜。
2019-10-14:
雅玲你不爽甚麼?娃娃機台到處都是,有誰沒看過?我剛剛路過的娃娃機台上面就擺著一排娃娃,不論台主是展示、是裝飾......(要我告訴你地址嗎?)
台主已經提告了,「你應該也沒看過娃娃機」這句話你去嗆台主嘛(笑),台主沒看過娃娃機?所以台主不懂?台主告錯了?
「我朋友也知道自己錯了」,他(真的另外有個他嗎?)知道錯了-我看你很恰嘛,照你5天前講的話根本就不認錯!
怪台主「沒消沒息......」,依目前實務慣行,被害人(台主)可以不必到場,犯嫌、被告才有到場義務,你怪台主?台主有義務配合你喔?我要是台主看你這種態度......哼哼......一定向檢察官表示「不和解!」
甚麼「去問法官」,我猜你法官、檢察官還傻傻分不清吧?在我看來這個時間點收到的傳票應該還是地檢署的傳票(甚至有可能不是傳票而是通知書)。
就算檢察官真的用侵占罪起訴,法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雖然我猜檢察官最後可能用緩起訴結案)。其~實~啊~檢察官打什麼算盤我不知道嗎?竊盜與普通侵占刑度及相近,最重本刑都是5年以下,祇在最低法定刑竊盜罪剛在5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總統令公布的刑法條文大幅提升罰金(在此之前刑度一樣,所以這又涉及你這位可能名叫吳奇仁的朋友犯罪時間)。本案檢察官大概想用侵占遺失物縱放,只要台主不懂或不追究,就用緩起訴結案了,老套了。(要不就是條子移送時誤引法條;或者也反映出幾個目前已知的實務見解不區分遺失物/遺忘物)
甚麼是重點輪你說了算哦?你不爽就不要問!不要在這裡(還跑去心理健康、單身與交往版討拍)丟人現眼!
我不欠你,沒有義務撿你愛聽的話講。
你就拿你5天前透過「解答」嗆我的那些話去對檢察官(或法官)講嘛。
可能性1:台主、檢察官接受,這個案子算了。你就可以回來對我搖屁股。
可能性2:台主、檢察官說「這個娃娃自什麼時間開始放那邊,期間也有其他顧客進出,人來人往都沒人拿走,偏偏就你會拿走......這都有錄影為證......」
你覺得那一個機會較高?
參考: 刑法§§320、335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