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私人土地(台大校園)內,開貨車有同學說我後面勾到他腳踏車讓他跌倒,要告我肇事逃逸,而我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還要我賠12000元。?
回答 (2)
依題示,本件所涉者,為刑法185-4肇事遺棄罪,倘行為人根本不知其肇事有致人死傷之事實,可否該當本罪?
一、本案以我國地方法院刑事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按管轄權之屬地主義,於我國領地內犯罪者,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刑法,下同,3前段)。故本件是否成立刑法185-4,得為我國法院追訴、審判,應無疑義。
二、刑法185-4所稱「致人死傷」,究係客觀處罰條件,抑或構成要件要素?
本罪之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依題示,行為人駕駛貨車,因過失鈎住他人自行車(!?),致同學受傷而離去,然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其駕駛行為,有致人受傷之事實。因此,本件關鍵在於185-4構成要件之「致人死傷」之定位。
1、客觀處罰條件說:所謂客觀處罰條件,指立法者於特定構成要件中,所加入之特別處罰條件,僅在實現該具體結果時,方能彰顯其內涵,亦始可能構成該罪,並加以處罰。其特徵在於,只要於特定構成要件中,客觀上實現該具體結果,即具處罰條件,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知,在非所問。
據此,若採此說,本件行為人,駕駛貨車,過失致人為傷而離去,已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蓋行為人主觀有無認識其駕駛行為致人受傷,在非所問。
2、構成要件要素說:如認刑法185-4所稱「致人死傷」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依對應原則,行為人主觀上須對所有、且唯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具有認識,並決意為之,始得該當構成要件。
因此,若採此說,本件行為人,主觀上全然不知其致人受傷之事實,即便離去,仍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亦不具有以刑法處罰之罪責。
3、本宮以為,宜採客觀處罰條件說,以維護地狹人稠之本島,用路人的安全。然天不從人願,實務見解多認為,刑法185-4之源由,係以遺棄罪(293、294)為基礎而來,行為人既負有危險前行為之義務且認識致人死傷之事實,仍決意離去,始能成立本罪。妾身從之...
應補充者,本件倘論以舊法所稱之「業務過失致傷罪」,則司機大概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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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貨車有同學說我後面勾到他腳踏車讓他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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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4 0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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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91003102728AAIbj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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