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人有債務糾紛,對方不還錢,也不連絡,我留言,你不還錢我一定找你讓你難看,對方就告我恐嚇,請問這樣會成立?
回答 (4)
會成立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者雖表示將要對他方不利,但使用的手段卻是合法的,那也不成犯罪。例如;「你再不還錢,我要請法院查封你的財產!」由法院實施查封,是催討債務的正當途徑,更不能指是恐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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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告知,請問如果我解釋難看指的是要當面要錢,場面會尷尬,這樣是否就沒有恐嚇的意思,我本意也是如此,但是我筆錄只是說是氣話,可以請問這樣恐嚇還會成立?
當然成立,但你更該拿到錢,否則他不只當你是潘仔,更看衰你這個憨仔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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