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錢債勝訴後,怎樣追討訟費問題
我樓下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我單位裝修震裂其單位天花及引致滲水,經審裁處裁定申索不成立,並判我可獲訟費,她再上訴,仍維持申索不成立,我再可獲半天工資的訟費,合共約可獲一萬元的訟費,但她不理會判決書的裁決把訟費給我,我可以怎樣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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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那麼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是指被告「不能再上訴」的意思。第一種情況「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就不會讓你再上訴,不然打不完。
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
第一:主動聲請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這一點一定要記得!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痴痴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第二:主動查報財產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你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舉例來說,A欠你100萬,你也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了,但你卻不告訴法院A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你討債。因此,你必須自己查好A在哪裡工作有薪資收入,或是名下有哪幾筆動產或不動產(例如房子、車子),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A有這些錢,請幫我拿過來」才行。
你說:「我怎麼會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我又不是偵探!」
沒關係,你可以請法官幫你調對方的稅務資料(如果是其他執行名義,也可以自己拿去國稅局申請調閱),從稅務資料那邊就可以看到他有哪些財產了。
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行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要收費的。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還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
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
非財產案件,3000元
例如:
A欠B 4千元,B要強制執行,B不用繳費
A欠B 1千萬元,B要強制執行,B要繳納8萬元
A辱罵B,法院判決A要登報道歉,B只要繳3000元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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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90621105759AAsBz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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