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我前男友跟我說,他手上有危害我名譽的資料,只要他一時衝動就會傳給我的公司,這樣恐嚇成立嗎?

2019-06-20 12:00 am

回答 (4)

2019-06-20 1:44 pm
可以先問看看他想要選那種刑罰,
然後再決定將來該帶什麼飼料去探監!

刑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19-06-20 6:16 am
當然算是恐嚇字句啦,但是必須要有錄音或者手寫下的證據,才能向警方報告。
2019-07-07 1:21 pm
1.首先要先握有對方一切相關物證(影音、文字,最好有證人),否則一切都是空談,只有等事情發生後才可以提告。
2.只要向警政單位提出之前相關物證,並表示“心生恐懼””,即可成立恐嚇罪,無論其是否散佈妳的資料。
3.一旦散佈後,就不是恐嚇罪,而是妨害名譽罪、散佈個資及妨害風化等等相關罪名,依各項罪證起訴。
4.要注意檢察官起訴罪名,否則有時會因為罪名與事實不符而讓對方最後以不起訴結案。妳要再另啟訴訟,況日費時。
2019-06-30 2:07 am
如果你能證明他所謂的[危害名譽的資料]是哪份資料 內容是什麼 足以損害你的權益或危害你的安全 如此對方才可能被起訴但不一定會成立恐嚇罪 這簡單幾句話不能確定對方有恐嚇的意圖 結果可能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2019-06-20 10:30 pm
誹謗是指無中生有,若是有真實事實就不是無中生有。
若你有把柄落人手上,雖然會讓你心生恐懼,但這不構成恐嚇罪。因為恐嚇還要有讓人致生危害安全,才算符合要件。
2019-06-20 4:19 am
不算,說跟做不一樣
那就讓他傳啊!這樣大家才知道他是怎樣的人

收錄日期: 2021-04-24 07: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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