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有關於親戚過世相關的遺產繼承問題?

2019-05-31 9:24 pm
最近我父親的弟弟過世了,也就是我的叔叔過世了。
他沒有兒女,繼承人就變成我爸跟其他兄弟姊妹。(也就是我的叔伯姨嬸們)
然後這邊我老家那邊的另一位叔叔(也就是我爸的其他弟弟)來跟我要資料,說這樣才能辦理遺產的東西。

但因為我父親母親都過世了,所以我家這邊剩我,他跟我要的是我爸的除戶證明(只有要這個)。
可我聽說那位叔叔跟其他兄弟姊妹(也就是我其他的叔伯姨嬸們)要的是身分證、印章、
印鑑證明正本跟戶籍謄本,還有要填寫委託書之類的。

請問我們這邊跟其他兄弟姊妹有甚麼差別嗎?
有關於繼承的部分,這樣是否我們這邊就無法繼承?
還是說可以繼承,只是可能會被他們給黑掉?

因為父親去世後就跟老家關係處不好,所以才上這邊發問,希望有網友能幫忙解答,謝謝。

回答 (6)

2019-06-01 8:34 pm
✔ 最佳答案
抱歉是沒辦法繼承的.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是直系親屬.如父母.孩子.第二順位是配偶.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那你們跟你叔叔算是旁系親屬.除非他有遺言要給你們.或你爸那些兄弟願意給你們.不然在法律上是沒這規定你們可以幫你父親爭取他那一份的.因為你父親已往生了.他那一份就自然而然.就會讓其他兄弟姊妹給平分了.至於除戶這東西.就算你不給他們..到時到法院.還是能聲調出來的...希望這些能對你有所幫助
2019-06-01 1:29 am
依題示,本件甲之叔叔過世,被繼承人(叔叔)並無子女而有兄弟姊妹,但甲之父、母均歿,問甲是否為繼承人?試述如下:

一、本件之合法繼承人
按民法1138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無配偶,繼承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故本件之被繼承人,如無配偶、子女、父母,則其合法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本件,甲與被繼承人為直系血親三親等,故甲無繼承權。
應討論者,係本件甲之父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甲得否主張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1140所定之代位繼承權?

二、代位繼承
民法1138所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係指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優先(1139),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則由孫子女繼承...。故復於民法1140規定:「1138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為學理所稱代位繼承權。
據此,代位繼承之要件為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2、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直係血親卑親屬。3、代為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直係血親卑親屬。換言之,僅被繼承人之直係血親卑親屬,得主張代位繼承權。是以,甲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甲無適用民法1140之餘地。

三、甲得否類推適用1140
所謂類推適用,係基於公平原則下「同等事件同等處理」之法理,故事實具備之要件與法定要件高度類似者,應發生相同法律效果。於本件應討論者,為甲之父原係合法繼承人,且與其他繼承人係同一法定順位(兄弟姐妹),此際甲得否主張類推適用代位繼承?則應以代位繼承權之性質為判斷:
1、代位權說:此說認為代位繼承權,本就因繼承而取得,故於本件甲之父為合法繼承人,甲之父既歿,甲自然取得代位繼承權。
2、固有權說:此說認為代為繼承權之發生,係本於代位繼承人本身固有之權利而來。如採此說,甲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無固有權利,不得代位繼承。

本文以為,於本件應採代位權說,甲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1140代位繼承。雖依文義解釋,「固有權說」已為學說與實務定論,並評論「代位權說」混淆「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之性質。但早有學者批評「固有權說」唯一功能,就是為「代位繼承權之有無下判斷」,除此之外,於此種具有公益性質的繼承,論點卻完全不討論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考量其他特殊情況。
故本件,基於公平原則下,「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法理,甲應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1140。
2019-06-01 5:06 am
最近我父親的弟弟過世了,也就是我的叔叔過世了。
他沒有兒女,繼承人就變成我爸跟其他兄弟姊妹但不包含其配偶,除了死者本身的配偶。(也就是我的叔伯姨嬸們) →你叔叔的兄弟姊妹,干你姨嬸屁事,是你的伯叔姑才有你叔叔遺產的繼承權。姨嬸是你媽那邊的與你叔叔這邊無關,能繼承你叔叔遺產的只有你叔叔的兄弟姊妹不包含你媽的兄弟姊妹與其配偶。所以你叔叔的遺產與他們無關。
然後這邊我老家那邊的另一位叔叔(也就是我爸的其他弟弟)來跟我要資料,說這樣才能辦理遺產的東西。

但因為我父親母親都過世了,所以我家這邊剩我,他跟我要的是我爸的除戶證明(只有要這個)。 →沒有道你這邊!你媽本就沒你叔叔遺產的繼承權,你爸你叔叔早過世,所以你家也沒你叔叔遺產的繼承權,你沒代位繼承的權利,因妳爸不是你叔叔的兒女,代位繼承僅存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可我聽說那位叔叔跟其他兄弟姊妹(也就是我其他的叔伯姨嬸們)要的是身分證、印章、
印鑑證明正本跟戶籍謄本,還有要填寫委託書之類的。

請問我們這邊跟其他兄弟姊妹有甚麼差別嗎? →當然有差阿,你還活著的伯叔姑有繼承權,但你沒有,虛擬家的戶籍謄本才辭證明你爸已過世,那國稅局自然會保你爸替除在繼承人之列。
有關於繼承的部分,這樣是否我們這邊就無法繼承? →沒錯,若你爸還活著也有,但你爸先過世了,所以你家沒有,因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並無存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還是說可以繼承,只是可能會被他們給黑掉? →你家沒繼承權所以沒被黑掉的問題。

因為父親去世後就跟老家關係處不好,所以才上這邊發問,希望有網友能幫忙解答,謝謝。
2019-05-31 11:10 pm
看起來似乎是你爸爸比叔叔更早往生。

被繼承人之「配偶」為遺產當然繼承人,並與下列順位之人「共同」繼承遺產:
(一)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內外(曾)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第二順位:父母。
(二)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四)第四順位:祖父母。

假設你爸爸更早往生,你們是沒有代位繼承權利的,因為第三順位只有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而不包括其子女。

所以跟你拿文件可能是為了製作繼承系統表使用,而其他人有印鑑證明及印鑑是為了辦繼承使用。
2019-06-02 11:43 am
因為照你的說法,只有你叔叔伯伯跟你爸有繼承權。
不拿你爸除戶證明,沒有辦法辦理繼承。
2019-05-31 9:43 pm
若你叔叔過世又沒老婆和直系親屬,兄弟就有繼承權, 而你父親過世,你自然有代位繼承權利,他向你要資料,你有不給的權利,不是他要你給,沒這回事,他拿不到,誰也不能繼承,自然要來好好談。

印鑑證明加委託書, 小心被弄成拋棄繼承。你無需他來辦,你自己弄,他要你如何蓋章, 要整份文件讓你蓋,不是被賣了,覺得怪就不該給,問清楚再來,在錢上面, 唉,什麼親兄弟都一樣,更何況這種。

世上只有自己才不會背叛。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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