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關於大樓公寓管理條例問題
1.若大樓根本沒有管委會管理員等,只有一名身兼主委監委跟財委的人負責全部,但他發公文蓋的xx大樓管委會的章,是否算是偽造文書?
2.在此前提下大樓多處需要修繕如水管破裂等問題也都沒處理是否算瀆職?
回答 (2)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1.若大樓根本沒有管委會管理員等,只有一名身兼主委監委跟財委的人負責全部,但他發公文蓋的xx大樓管委會的章,是否算是偽造文書?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第55條復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25條第4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因此,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為強制性規定,未成立時尚應推選管理負責人充之
本件如果沒有成立管理委會,但使用管委會的印章,應當先判斷該管委會的當事人地位是否已經形成
才有辦法確認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2.在此前提下大樓多處需要修繕如水管破裂等問題也都沒處理是否算瀆職?
管委會的職責,在於: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
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關於修繕部分,確實屬於其職務範圍
不過刑法上的瀆職乃針對公務員
故如果管委會未善盡職務,應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要求履行
或另依法追訴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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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算。 偽造文書的基本原則是「文書由無權之人所制作」,你自陳對方是....「主委」監委跟財委的人負責全部.... 同時「主委」本就代表管委會....
2. 法律上的瀆職,僅限於公務員。非公務員的瀆職?那只是社區是否要改選與撤換該人的問題而己
1、要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2、不算,但有損害權益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收錄日期: 2021-05-03 13: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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