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教會努力的在公園阻攔學生傳福音,努力的去學校宣傳不可以婚前性行為,努力的宣傳台灣獨立,要講台語,有沒有哪間教會的全球資訊網首頁對於本週同性戀可以登記結婚做出立場宣示?我看了大大小小的教會,目前沒看到,是屈服於政府都噤口不敢出聲?是把政府放在上帝之上?是世俗化了?

2019-05-25 7:45 pm

回答 (5)

2019-05-26 7:47 pm
教會的聖經本來就是過時的。
幾千年前的教條,怎麼可能現在還適用呢?
地球是宇宙中心這種世界觀早就被戳破
而且聖經裡面的奴隸制也早就被推翻了
同性戀是自然的一部分,歐美各國的教會都可以讓步,台灣的為什麼不能。
上帝這種東西根本不存在好嗎
2019-05-26 12:14 am
不明究理
擅風點火
項莊舞劍
志在沛公

人生短暫
少行無益
苦海無邊
回頭是岸

南無阿彌陀佛
2019-05-26 5:58 am
幸福盟媒體刊廣告聲明:粗暴立法絕不接受

文章來源:基督教論壇報 https://www.ct.org.tw/1342851#ixzz5oyWAm1Rv

樓主你好,請問這個算不算?
我雖是香港人,但台灣同性戀立法當天,FB(臉書簡稱)裡對此有立場的基督教教會及守護一夫一妻(有基督教背景)的專頁都有表明反對,如:「下一代幸福 聯盟」,「香港性文化學會」,上面提到的「基督教論壇報」均有提到。

基督教論壇報亦引述台灣「長老教會」「宣示」不會為一男一女以外的對象證婚的報導:
https://www.ct.org.tw/1342777#ixzz5oizrdkkC

基督教一直在婚姻的立場上都是主張男女婚姻的結合,就本人所知所信,大部分教會並沒有因政府同性婚姻立法而因此世俗化變成對同性婚姻妥協。

言矣,我必須要強調一點,教會針對的對象不是同性戀者,而是同性戀的罪以及它對社會的影響,有牧者主動地跟同性戀者傳福音,甚至有前同性戀者的牧師講述他改變的經過。

閣下亦可參考之前本人於閣下發問中的回應: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90420092641AAQYSBl

所以,在同性戀立法後教會的立場上並沒有跡象顯示教會對政府的行為妥協或因立法便世俗化,反倒顯示他們依然敢於表達世俗行為與聖經教導不附的意見。

希望上述連結及引用對樓主有幫助。
2019-05-29 2:45 pm
首先,同性"戀"這個部分,聖經並未提及。所有異性戀喜歡拿來無限上綱的經文不外乎就是:

文章作者提到以西結書十六章48~50節,想要說明所多瑪的行為被審判,跟同性戀無關,而是因為他們驕傲,沒有扶助窮乏人,等等。那為什麼隻字不提猶大書7節呢?這裡說:「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地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既然要解釋聖經,豈是可以選擇性的解釋,忽略掉對自己的立場不利的經文呢?猶大書沒有說所多瑪是因為「暴力」或「驕傲」而受到懲罰,而是把重點放在「行淫」上。「逆性的情慾」這種說法,在新約聖經中,就是指同性性行為(下面的第三點會討論)。也就是說,所多瑪的罪行,不單單只是驕傲,不接待客旅等等,也包含淫行,特別是同性性行為。
2015/12/14修正:猶大書7的「逆性的情慾」跟羅馬書一章提到的「逆性」原文並不是同樣的字詞,所以不能說因為羅馬書一章的「逆性」指的是同性性行為,就代表猶大書7指的也是同性性行為。猶大書7的原文是「(追求)另類的肉體」,雖然可能是指同性性行為沒錯,但不能完全肯定。解經家認為有可能是指與天使發生性關係,如同創6:2提到的,神的兒子(猶太人一般理解為天使)娶人的女子。但這樣的說法有一些邏輯上的困難。第一,所多瑪人想要強暴來羅得家的天使時,他們並不知道這些訪客是天使。第二,在天使造訪所多瑪之前,神已經給所多瑪、蛾摩拉定罪了(創13:13; 18:20)。第三,天使並沒有造訪蛾摩拉,因此蛾摩拉的居民沒有機會強暴天使,但蛾摩拉依然隨著所多瑪被毀了。所以比較好(但非絕對)的理解,依然是把「(追求)另類的肉體」解讀為「另外一種情慾」,也就是跟異性性行為不同的情慾:同性性行為。

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
利未記十八章禁止近親亂倫,但這律法是在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後才藉由摩西頒佈的。所以文章作者不能夠拿之前發生的亂倫事件(例如亞當夏娃後代的繁衍),沖淡這些禁令在舊約時期的效用。更何況,文章作者自己都沒有仔細檢查聖經對於「亂倫」的定義,就直接以為是指「三等親以內的性關係」。要知道,以撒和雅各娶的表妹,並不包含在利未記十八章的禁令中。

這並不是說我認為基督徒可以單單拿利未記十八章和二十章來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確,利未記記載的是舊約的條例,而整卷書中,有許多條例,是新約的信徒已經不遵守的了。若單單拿利未記來講,理據是不充分的。但是基督徒並不是只有利未記,新約聖經也有重申同性性行為的禁令,所以利未記十八章和二十章的運用,是在於能跟新約相呼應,而不是說利未記記載的所有條例,今天的基督徒都該遵守。

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文章作者說:「羅馬公民的地位高過境內所有其它種族與非公民,而且有權力以任何方式支配非公民」,好像羅馬世界中,如果不是公民,就是奴隸。事實並不是如此,當時也有很多非公民的一般老百姓,例如處於巴勒斯坦這塊殖民地的猶太人。除非是當官的要故意濫用政權進行欺壓,否則一般羅馬人並不能隨意對待猶太人。這應該算是基本常識,但是文章作者卻寫錯。

當時的確有許多用性暴力來展現權力的事情發生,但是羅馬書這段經文,跟這類行為並沒有關連。注意經文的用詞,一章24節講的是「情慾」,而非「權力」,27節講的是「慾火攻心、彼此貪戀」而非「壓迫」或「凌辱」。而這種行為的結果,並不是「弱勢族群受到欺壓」,而是「玷辱自己的身體」(24節)。就算退一步來說,保羅描述的行為,都是跟剝削廟妓或奴隸有關,保羅也不是就著這個「拜偶像」或「剝削」的舉動進行批評,而是把焦點指向同性之間身體的結合。換句話說,無論同性性行為是發生在異教的宗教儀式,還是主人欺壓奴隸,這些都跟保羅批評的焦點沒有關連,只是附屬的(incidental)元素。去除這些附屬的元素,只單單因為情慾發動,與身為同性的另一方發生性關係,這樣的行為本身,保羅的批評依然成立。

保羅是在談同性性行為本身的另外一個證據,就是他使用「順性」(natural)和「逆性」(unnatural)的詞。文章作者列出兩種解釋的可能,然後認為後者是正確的解釋,也就是把「性」看成是人類的天性。不過,很可惜的,這兩種解釋都不對。「性」(physis)的正確的解釋是指「自然律」(nature laws),也可理解為「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律」。這是斯多亞哲學派在當時常用的字詞,具有特定的意義,不需要我們後代人隨意猜測(見新約學者Richard Hays的學術文章,196頁開始)。當時的猶太人借用這種觀念,將之理解為:按照神創造的心意。在羅馬時代,雖然沒有「同性戀」這個詞,可是這不代表當時的人沒有「同性戀」的觀念。如文章作者所說:「保羅所處的年代,因深受希臘羅馬文化影響,充滿了同性戀文學」,羅馬社會的確知曉,有人有同性戀的傾向。而哲學家描述同性戀傾向的方式,就是說這是一種逆性。這種逆性,不是說一個異性戀者違反自己的性向去進行同性性行為(好像所有的人都一定是異性戀者),而是指自己的性傾向違反自然律,去喜歡同性,去進行同性性行為。

文章作者說:「在講到如今我們翻成同性戀的經節時,用的確是「pathe atimias」、「aschēmosynē」,這兩個是與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準確的翻譯是:社會不容許的慾望、不見容於社會和宗教律法的行為(這裡的社會更多指的是猶太人的宗教社群與傳統)。」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pathe(原型為pathos)翻譯為「情慾」(羅一26)。這個字在其他的罪行列表中也有出現,例如歌羅西書三5和帖撒羅尼迦前書四5的「邪情」。讀者可以參考那兩段經文,看是否只是在講不容於社會的行為,還是講違背神旨意,招致神憤怒的行為。Atimias是形容詞,用來形容pathe,意思是「羞恥的」,「卑賤的」。這個形容詞不一定是指社會價值觀看為羞恥或卑賤的。羅馬書九21和提後二20有提到,人就好像器具一樣,有貴重的,有卑賤的。是誰決定這個器具是貴重還是卑賤?是神。

至於aschēmosynē這個字,羅馬書一27翻譯為「可羞恥的事」。不同的社會當然對於什麼是可羞恥的事情,有不同的定義。文章作者認為,不容見於羅馬社會的行為,不見得就不容於其他社會。也就是說,這是相對性的道德觀。問題是,同性性行為,在羅馬社會(尤其羅馬書是寫給羅馬的教會)中,並不是什麼羞恥的事情。 文章作者沒有提供論證就聲稱,這是指猶太社群和傳統。那麼請問猶太的傳統為什麼會有這種異於羅馬社會的道德觀呢?不就是因為聖經的教導嗎?把聖經的教導看成只是某個民族的傳統,然後延伸說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價值觀,所以基督徒不一定要採取猶太人當時的價值觀。這樣的說法,是在硬凹。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林前六章9節出現兩個字,傳統上認為是指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但是這樣的解釋,近來受到同志神學的質疑。我必須說,這兩個字的詮釋,我沒有十分的把握,但是現有的證據顯示,傳統的解釋並不是如同志神學所講的,是扭曲原文或空穴來風的結果。

Malakos如同文章作者所言,其基本意義是「軟」,但是也可以引申出「懦弱」、「優柔寡斷」等不討喜的性格,不過若只有這個意思,那應該不能稱為罪行。所以應該有另外一個關乎道德的含意。因為這個字都是用在男性身上,所以現在許多聖經學者均認為,這應該是指在一段男性同性戀關係中,被動的那方。雖然這個字本身並沒有指出人的性傾向為何,而主要是針對人在一段性關係中的姿態,但是我們很難想像,保羅會譴責在一段異性戀關係中,採取被動姿態的男方,是在犯罪。在一段同性戀關係中,被動的那方,通常會被認為是失去了男性氣概,所以使用這個字來描述他,意思大概就類似「娘砲」之類的貶語。在希臘文獻中,這個字也用來嘲笑或貶低某些異性戀者,就好像現代人也會嘲笑那些雖然是異性戀,但是舉止很女性化的男性。而因為當時的男妓,的確會打扮比較女性化,以吸引男性顧客,而且在性關係中,的確是被動的姿態,所以和合本將這個字翻譯成「孌童」,NIV翻譯成「male prostitutes」(男妓),並不會差太遠。如果我們看第二個字,應該就更清楚,這兩個字,一個是指被動的那方,一個是指主動的那方。

第二個字,同樣出現在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和合本翻譯成「親男色的」字,原文是arsenokoitês。文章作者認為,這個字並沒有出現在當代的同志文學中,也沒有在猶太人的著作中出現,所以很難確認其意義。文章作者所不知道的是,這個字其實有出現在舊約聖經的希臘文譯本(七十士譯本),出處就是上面有提到的利未記十八章22節和二十章13節。雖然arsenokoitês這個字被拆開成為兩個字,但是緊鄰對方,所以保羅很有可能因為句子結構的關係,把這兩個字結合在一起,目的是要指涉主動與別人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如利未記所記載的)。對於熟讀七十士譯本的保羅而言,這是完全有可能的關聯。這也能解釋,為什麼這個字,目前已知的第一世紀以前的文獻,從來沒有出現過,因為本來就不是希羅世界當時在用的字。如此,保羅首先使用malakos指涉男性的同性性關係中,被動的那一方(「零號」),接著使用arsenokoitês指涉主動的那一方(「一號」)。的確,這兩個字都不是在講性傾向,不過,本來聖經所批評的焦點,從來就不是性傾向,而是性行為。

結語

同志神學的論證,並不是那麼堅實,漏洞也很多。想要說服大家聖經並不譴責同性性行為,還需要更多理據才行。本篇文章只是要澄清聖經的教導的確是反對同性性行為,但我不認為基督徒可以拿聖經去指責非基督徒的同性戀者或積極去影響國家政策(請見拙文:《什麼叫做反對同性戀?》)。也希望基督徒不要拿我這篇文章去責罵那些掙扎於同性性傾向的信徒,以為只要他們清楚聖經的教導,就能改變性傾向。我沒有興趣拿聖經去傷害同性戀者的尊嚴,也請讀者不要拿我的文章去這樣做。
2019-05-27 9:51 am
先撇開宗教, 捅痣們真的只是要婚姻嗎??? 在遊行裡大膽裸露身體, 各種無下限的標語, 主張取消與未成年性行為的刑責, 又公開開課程教多P, 教約炮, 教開放性行為, 教吸毒性愛, 引誘未成年學約炮軟體? 牠們真的只是要婚姻嗎? 還是為以後的多P性解放成家鋪路??? 自己去牠們的性解放諮詢熱線官網, 還有SONG YY 官網看看, 如此淫亂的行為, 再來講要婚姻?? 牠們自己的性解放大使"苗XX" 先生? OR小姐, 自己都將開放性行為主張, 實行的淋漓盡致了

一個官網教人如何引誘別人多P, 教約炮, 教開放性行為, 教吸毒性愛, 教未成年(小雞塊)約炮的團體, 而某位艹田大人可是將開放性關係的精神落實得很徹底呢~ 不要說什麼異性戀也會約炮, 多P, 開放性行為, 如此明目張膽的在網路上教人如何引誘不想多P的另一半進入多P的世界裡課程的, 也只有這官網才會有了, 到底是誰的官網那麼明目張膽教這些鬼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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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我弟在大陸拍網劇時, 跟一個謝姓捅痣藝人一起拍戲, 有次那捅痣喝醉還想去弄我弟, 我弟拒絕, 因他也是反同婚的, 那死變態還說, 反正你們直男遲早會全變彎啦, 現在我們正在教育你們的小孩, 從幼就開始培養, 根深柢固, 讓他們以後有很大的可能被我們同化啦, , 看你到時要怎麼掰正他們?

以上, 就是那些性解放變態的目的啦, 現在台灣的捅痣還不到10%, 牠們這些死變態, 就是要透過從幼稚園開始的性變態性解放教育, 培養牠們的性伴啦,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27: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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