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求助。
我同前夫2014年離婚,當時同法庭講係一個月2000贍養費,之后我兩個協議贍養費改成每月4000.(自訂協議,但有佢簽名)。佢現在有工作,有固定收入,大陸仲供緊樓,但他以再婚,壓力大,惡意不支付贍養費,我想請問,如果上法庭告佢,我兩個所簽協議可否作證據?
回答 (2)
Yes, assuming the agreement has no defect.
看你寫的字,妳是香港人嗎?在台灣,你們所簽的協議當然可以做證據
但如果在香港,因為法律屬英美法系,那就要參考之前的判例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23: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90423011454AAVTz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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