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二生,我四個月前被藝術村書店強迫推銷,購買了十幾本英文書,當下也付了1280元的訂金,但當時我才19歲,還未滿20,不知道是否能夠解約,還有能否拿回1280元的訂金?
回答 (6)
19跟20差多少?20就要負責,19就不用負責,法律真是這樣二分法。
建議你去行政院消保會網站填申訴表,請地方消保官協助解決。
幸運的話,可以解約免除部分債務。至於定金取回?不可能。
這個問是有點小複雜
首先,未滿19歲是否對於買幾千元的書,是否是限定行為能力,一般而言,國家考試初等考試的年齡下限是十八歲,所以一名參加國考的學生可否先到書店買了數千元的書,然後考上初考之後,再到書局表示我是限定行為能力,我父母不同意我買書,所以我要退錢,相信不可能法院會這麼判定。
再補充一點,一個學生為加強英文能力購買英文書籍,在常規判定下有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會被認為符合身份的消費行為(例如學生購買一隻筆/一本教科書/一本詞典/一套百科全書等)
那麼你的情況,購買當時是19歲,未滿二十歲;雖然父母可以主張不同意你購買,要求書商退貨還錢,但是你的問題裡又講了”當時19歲“,我姑且論現在已滿二十歲,而你在滿二十歲的當下,並沒有向書商要求解約,意味著在書商的立場,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學生,不反對當初簽訂的合約,那麼視為同意也沒有什麼問題。
所以我想,這個贏面不大
除非你現在仍未滿二十足歲,立即請父母致電對方取消合約,縱然後面你滿二十歲了,由於父母已經在你還是限定行為能力時期就做了退貨的主張,這個贏面就很大。
如果你當時19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個買賣契約才生效,但依你是學生的身分,英文書可以認定為是你所需要的,這時候你就可以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一樣有效,所以說應該是拿不回定金了
收錄日期: 2021-05-03 2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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