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25之部分及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贈與的所得部分之全部或一部發給新股或現金,準用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為之。請問修訂公司章程時,這個方式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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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3 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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