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請進! 我跟現任老公(老公長駐大陸)因感情生變,目前正在辦理離婚手續,因房產移轉問題,等到手續完成才能辦理正式離婚。但是目前我懷了同居人的孩子(11/1受孕),推估預產期是明年7月底,如果我1月初離婚後,立刻辦理單身證明,小孩出生取得DNA報告,是否能順利報戶口?

2018-11-28 7:28 pm

回答 (4)

2018-11-28 8:17 pm
報戶口是一定可以報的,但是要報在綠帽夫名下,再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訴訟贏了再讓同居人認領。

民法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
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當然綠帽夫也可以告妳們通姦。
2018-12-03 10:37 am
好有戲劇力。
2018-11-29 7:58 pm
妳需賠償丈夫一筆錢,丈夫可透過法律求償
2018-11-29 1:38 am
戶口一定是可以報。
只是父親會登記為先生的。
要打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才能解套。
但也可能會被告通姦罪。
2018-11-28 10:46 pm
其實所謂的單身證明不過是因涉外事務的需要,而外國機關單位的要求才有的,在我國並不需要,所以到底你的小孩出生時是否會變成要被登記(推定)目前婚姻存續;中的先生的婚生子女,是要看你是否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而受胎期間婚姻關係仍存的情況下報戶口則會推定該你所生之子女是你和婚姻存續的先生所生(共結之果),到時候就算事實不是也因此有爭議,對方是依法有權和你訴訟.......麻煩一堆,就算不跟你爭你也必須去訴訟才能正名,甚至可能反過來告你通姦罪的。提醒你你頭腦裡自以為是的天衣無縫直線邏輯的事,並不一定和外界世界及法律世界的操作是必然性的,再說你真能控制得了任何外部多元複雜性的事讓它如你所想(安排)的無差錯直線因果的完成,不會有意外?其實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人能控制的事其實很少大多只是自己可控制的私事罷了!你能控制你現在的先生心理想法?他的人身?一定會在什麼時候一定和你完成離婚?你要找他他一定會配合你出現?天真
你的直線邏輯想得再好也終究是自己腦袋裡的想像,如你真能如此想像如未來一致,那你早就成功發大財,也不必煩惱這事了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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