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傷害 也和解了 又被告?
妳好 我上個月 因為爸爸跟一個阿姨在一起 吵架分手 那個阿姨恐嚇我爸爸 要對我爸爸不利 我聽到 很生氣當下跑去對方家裡理論 不小心打了那個阿姨的未滿十八歲小孩兩拳 被告傷害 我家人有找對方舅嬤跟那個小孩談 約在警察局和解 五千元賠給那個小孩 對方家人未到 警察說好妳們先簽名 錄影 錢也給了 警察叫小孩明天叫你阿嬤來簽名 小孩說好 結果過兩天小孩阿嬤要提告 我也無奈又做筆錄 11月26號 要開庭 錢都給他了 我會怎麼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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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打的小孩未滿18歲,所以要請「對的人」來和解才有用。
加上妳是否也未滿18歲?也是要請你的父母出面才行。
吵架無好話,有時大人吵架,小孩有耳無嘴,
小時候看到爸跟鄰居吵架,結果跑過去講什麼忘了,就被爸賞一巴掌。
所以現看到有人吵架,閃挺遠的。
先看和解是針對誰,還有手續是否完成。
這樣無法推斷。
重點在於和解程序是否已經完成??
如果雙方沒有就和解內容完成共識及簽名時,自然就無法算是達成和解。
當然對方就有提告的權利!
你既然知道對方前來和解的身份,根本無權就和解內容進行同意時,
又何必浪費時間去與對方討論用五千元和解?
從現在這個情形來看,你們根本沒有達成和解,
對方想必是覺得五千元根本不足以滿足他們受侵權之損害。
而達成和解之後,刑度就會大為降低‧通常是不起訴處份或是緩刑,頂多加個一兩個月徒刑然後易科罰金了事
你爸和阿姨吵架分手, 和你什麼關係? 你是否管太多?
阿姨威脅你爸,你爸可提告, 為何要一位晚輩出面管長輩感情事?
而你又出手打人家未成年子女,你理智嗎? 五千想解決這事, 不痛不癢, 對方是笨蛋嗎? 合解對方未到, 那叫合解呢?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了人, 五千想解決? 太便宜吧, 沒幾萬到幾十萬, 當人家肉包任人打?
收錄日期: 2021-04-28 22: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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