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題中的"載明已過戶給其他子女名下的房產。"
這些之前已過戶給其他子女的財產,是否符合民法1173條歸扣的規定?
因為這將關係到各繼承人的應繼分額度為何?及針對該份遺囑的特留分額度。
民法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至於題中遺囑的方式,單靠題目中的隻字片語,其實並不能完全確定是否符合民法的五種遺囑方式。
因為雖有兩位見證人,但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民法1198?
而且雖是自書遺囑,但方式是否符合民法1190?
當然更不用提其他三種公證、密封及代筆。
被繼承人如果有顧慮,建議還是請個專門的人來處理這類法律要式文件吧。
update:
協議繼承書是什麼呢?
幾個繼承人先決定將來如何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
可是這個協議書內的被繼承人還活著呀!
而且在這名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如果發生協議書內的繼承人先死亡時,又該怎麼辦??
民法於1147條已明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繼承人當然無法在取得繼承權之前,就先議定處置尚未取得之權利,
因為繼承人還不見得能撐到取得繼承權?
套句古人說的:棺材是裝死人的,不是裝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