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目前名下僅餘一筆土地&立了遺囑指名要給兒子、言明其他姐姐不要爭。遺囑為親筆書寫、其上有所有繼承人與另兩位見證者的簽名、一式多份。並載明已過戶給其他子女名下的房產。 請問:這遺囑有效嗎?其他繼承人是否還有權訴請“應繼分”?若遺囑牴觸特有應繼分,被繼承人該如何確保心願落實?

2018-11-07 11:55 pm

回答 (3)

2018-11-08 8:55 am
✔ 最佳答案
題中的"載明已過戶給其他子女名下的房產。"
這些之前已過戶給其他子女的財產,是否符合民法1173條歸扣的規定?
因為這將關係到各繼承人的應繼分額度為何?及針對該份遺囑的特留分額度。

民法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至於題中遺囑的方式,單靠題目中的隻字片語,其實並不能完全確定是否符合民法的五種遺囑方式。
因為雖有兩位見證人,但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民法1198?
而且雖是自書遺囑,但方式是否符合民法1190?
當然更不用提其他三種公證、密封及代筆。

被繼承人如果有顧慮,建議還是請個專門的人來處理這類法律要式文件吧。

update:
協議繼承書是什麼呢?
幾個繼承人先決定將來如何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
可是這個協議書內的被繼承人還活著呀!
而且在這名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如果發生協議書內的繼承人先死亡時,又該怎麼辦??
民法於1147條已明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繼承人當然無法在取得繼承權之前,就先議定處置尚未取得之權利,
因為繼承人還不見得能撐到取得繼承權?
套句古人說的:棺材是裝死人的,不是裝老人的。
2018-11-08 12:40 am
法律對於遺產分配,依法規定有保留一定的比例給其繼承人,稱之為特留分。


【訂立遺囑】
 
  若是另外訂立遺囑,依民法規定(註3),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註4)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繼承人若是對被繼承人有不當之行為,如脅迫、不孝、侮辱…等之情事,依法是會喪失其繼承權


【遺產繼承人】

  當繼承人有多位時,民法對繼承人有規定的順位及比例。根據民法(註1),除了配偶以外,其繼承順位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表示不論是何種順位的人繼承,配偶都能一同與該順位之人分配其遺產。

◎ 應繼分之比例

  確認繼承人的順位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位「沒人」時,按順位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位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註2):

1. 繼承人為第一順位(如子女)之人時,配偶與其他所有人均分。
2. 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的父母親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父母親均分。
3. 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時,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4. 繼承人為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時,配偶可取得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5. 若是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時,則由配偶全部繼承。
 

◎ 特留分之比例
 
1. 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 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 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註1:民法第113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2:民法第114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3:民法第118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4:民法第122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5:民法第122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6:民法第114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11-10 1:06 am
有特留分的問題。
遺囑不能逾越特留分。
2018-11-24 2:03 pm
遺囑為什麼不去律師樓辦? 遺囑不會抵觸特有應計分的,遺觸是隨財產持有人的心意訂定的,那筆財產也可以是負資產。

收錄日期: 2021-04-25 21:15: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1107155541AAfaC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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