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婆婆有立公證遺囑分配2/1資產給我先生剩下2/1給我兩個小姑但我先生比我婆婆先過世,這樣遺囑還有效嗎?我孩子可以代位繼承遺囑中我先生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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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所以先生的孩子,只能代位繼承先生原有的應繼分。
無法依遺囑內容而"代位接受遺贈"。
其實妳的婆婆早就知道孩子比自己先死亡,
她本來就有時間去更改她的遺囑內容,如果她想要遺贈給孫子時。
收錄日期: 2021-04-25 2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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