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在自家屋簷門口xx街xx號賣便當小生意,無故被保全管理公司-xxx大樓總幹事 以無正當理由強制驅趕,本人當時有表態因為有客人訂我的餐盒,我集中在這發放,等12點多大家都領完了我就會把推車收起來,本人有錄影存證於附件,xxx該名總幹事當時並無表態自己身份,並口出狂言說我們已經佔用到他們大樓公設請我們趕快離開,但本人的認定是,我們當時是在xx號自家門口屋簷,並沒有踏到人行道界線,所以我就堅持自己立場不離開,xxx該名總幹事本人並於當日11:40分強制驅離我離開多次,我已經表態自己立場,並沒有佔用到你們的人行道,xxx該名總幹事回應說,反正你們就是不能在這賣東西,我更回應說,我在我自家門口做生意你是用哪一條法律叫我們不能在此作生意,本人有錄影存證,xxx該名總幹事又協同另一位保全員強制驅趕我離開,12:00左右以自己手機錄影,大喊請我們離開,使顧客害怕不敢上前購買,也嚴重影響本人做生意,xxx該名總幹事又於12:05分揚言恐嚇我再不走要報警察來,當時我回應,顧客跟我訂便當,我們約定在這取便當,等客人取完我們就立刻走,就算真的有侵犯到你的私有地,請你提出證明,就算是真的佔用到公共空間,我們也沒影響到行人走路,況且我自己本人也有路權,我也可以在上面行走對吧,xxx該名總幹事就說,反正你們就是不能在這做生意,請你們離開,本人當時是認定這個人,靠著自己不知道是什麼官階,橫行霸道又像流氓一樣也提不出任何證明與法條,後來xxx該名總幹事自己把他的識別證收起來,整個人就像流氓一樣強制驅離我離開,所以我當時並沒有理會,但是已經嚴重影響到我自身的權利,當天員警也有前來,相信警察機關應該也有記錄在案,證實我並沒有踏到人行道的公共空間,xxx該名總幹事自8月29日及8月30日連續2天以無正當理由強制驅趕我們並影響我們做生意..
想請問這該名總幹事的行為是否已越權並涉及妨礙自由及強制罪..謝謝 我可以對他提出告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