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60. 摧毀或損壞財產 (1)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 (a)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即屬犯罪。
更新2:
是否關鍵在于(2)(b)? 若是, 為何視作"對財產的刑事損壞", 而不是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