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過世 我母親失智 想要將她繼承部分辦理拋棄 如何辦理?

2018-10-04 3:16 pm

回答 (2)

2018-10-04 4:58 pm
民法
第 1110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第 1112 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
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第 1100 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第 1102 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2018-10-04 4:03 pm
各縣 市政府都有法律扶助會,可向他們預約時間而且是免費的。

收錄日期: 2021-05-02 23:22: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81004071623AAZcT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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